台灣中油油管13年前遭竊油集團挖破 去年才求償57.8萬...敗訴確定
台灣中油公司指控男子彭永志、郭蔡吉、林泓嶸於2012年組「竊油集團」,在桃園市新屋區台15線南下車道57.73公里處開挖中油的輸油設備,因油壓異常,同年12月東窗事發。中油認為3人雖未竊得逞,但油管破裂,花了57萬8550元修復,因此提損害賠償訴訟,要求3人連帶賠償。因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台灣高等法院今判中油敗訴確定。
刑事部分,彭永志、郭蔡吉、林泓嶸被依結夥3人以上竊盜未遂罪各處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林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萬500元沒收。
台灣中油起訴主張,彭永志等人在2012年11、12月間,以挖掘地道、鑿穿油管並接安全閥,再外接油管的方式竊油,因公司即時察覺而未遂,因修復油管而支出57萬8550元,這筆錢應由3人賠償。
彭永志表示,中油從2012年12月就發現油壓異常,導致他們「竊油未成」,中油請求油管修理費用,卻遲至2024年8月7日才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因此拒絕給付。
高院民事庭認為,中油的確有受害,彭永志、郭蔡吉、林泓嶸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中油求償有據。但中油2024年8月14日才提起本件訴訟,已經超過10年,被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有理。
高院指出,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所謂「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返還其所受利益,仍須具備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林泓嶸因參與犯罪行為,其他被告雇請他工作而給他1萬500元報酬,不是歸屬於中油的利益,中油請求郭蔡吉等連帶返還報酬並無理由。
高院審理後,維持桃園地院判決,駁回中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