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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雄梓官區漁會內控鬆散 剛到職出納靠作假帳得手1776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08日08:54 • 發布於 09月08日04:26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剛入職2個月的陳姓出納受騙,被詐團誘拐再投入大筆現金才能「出金」,便利用漁會資金清點漏洞,私自匯出1776萬元款項,全案曝光後,陳女被依背信等罪判刑4年6月確定,漁會損失則向陳女提告索賠,法院審理後,扣除抵付部分,陳女應予提供帳戶的員工、客戶賠償漁會84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陳女自2022年8月1日起在梓官區漁會信用部任職,到職僅2個月即擔任大出納一職,負責漁貨款收付、大額款項清點及入庫等業務。

同年9月間,陳女遇到詐騙,陸續投入個人本金後,又被詐團要求需投入其他費用,才能領回本金跟獲利,陳女為了順利出金,發現前台櫃員不會清點大出納收入款項,且信用部主任每天只會清點金庫現金,不會檢視金庫外現金的制度漏洞,便計畫從漁會挪用大筆資金。

陳女佯稱自己帳戶被凍結,先跟兩位同事借銀行帳戶,利用職務之便取得活期性存款收入傳票、無摺存款憑條,在上面登載已收訖的大額現金等不實內容,再交給櫃員登打入帳,之後偽造庫存現金表、漁會款清單、櫃員收付款登記表,掩飾犯行,成功將1776萬元轉入名下帳戶。

只不過陳女將大筆現金轉給詐團後,發現仍無法取回本金才知道上當,漁會發現資金與帳上資料有落差,清查才發現有內鬼,橋頭地檢署偵辦時,檢方依背信罪起訴陳女。

橋頭地院審酌她賠償400萬元,另有價值200萬元土地遭扣押,判處有期徒刑4年半,她不服上訴二審被駁維持原判,經最高法院駁回後判決定讞。事後漁會計算損失,向陳女及提供帳戶的員工、民眾提告,求償1776萬元損失。

橋院民事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漁會未確實辦理核驗程序、盤點庫存現金流於形式、電腦作業及交易控管不當、落實內控制度等,也應承擔30%過失責任,考量陳女抵充已清償漁會的400萬元,計算後判陳女及部分提供帳戶者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判賠8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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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官區漁會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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