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體弱喊沒錢求扶養 怒揭童年真相…法官力挺女兒
父債子還、養兒防老,過去常被視為天經地義,但在現代司法實務中,父母若曾嚴重怠忽親職,孩子也能依法拒絕履行扶養義務。男子阿國(化名)因年老多病、無收入可維持生活,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小萱(化名)每月支付8千元扶養費。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他本身體弱多病,罹患多種疾病,無法工作維生,名下雖有土地,但僅為共有持分並且比例極低,處分困難,實際上等同沒有財產。他認為,女兒小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必須盡扶養責任,因此請求每月支付8千元扶養費,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小萱反擊指出,父親阿國婚後酗酒、賭博成性,毫無責任感,自她出生後便由母親帶回外祖父母家撫養,直到6歲前幾乎都由外祖父母照顧。雖然母親後來與父親離婚,監護權形式上由父親行使,但卻從未真正承擔養育責任。相反地,父親多次把她交由他人照顧,自己卻繼續過著放蕩生活。
法院考量,對於阿國多年未盡父親責任,雙方並無爭執,阿國在離婚前後,從未親自照顧或扶養小萱,確實無正當理由怠忽親職,並且情節重大。法官認,依據民法規定,子女原則上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若父母生活無以為繼,理應由子女負擔。
法官審酌,若父母曾對子女嚴重怠忽扶養義務,甚至造成孩子身心傷害,法院得依情節,減輕甚至免除子女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阿國多年未照顧孩子,放任其依靠外祖父母及母親生活,確實屬於「情節重大」之情況,因此裁定駁回阿國的聲請,並准許免除小萱對其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