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派出所長收賄包庇詐團 二審判刑計13年8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前北市寧夏路派出所長葉育忻涉包庇詐團首腦杜承哲,協助查個資、洩漏警方行動並收賄。一審依貪污等罪判計14年8月徒刑。二審今考量葉男已坦承收賄,改判計13年8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葉育忻提上訴主張並爭執收受現金賄款的金額及賓士車的價值,合議庭考量此部分均有相關證人及證據足可證明,葉育忻辯詞不可採,但考量他原審否認犯行,二審審理時已坦認確實有收受杜承哲交付賄賂,使本案量刑基礎變更。
二審今天宣判,葉育忻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處11年6月徒刑,洗錢罪判刑1年,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刑1年2月。
同案被告,被控協助葉育忻洗錢的劉姓女友人判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涉嫌行賄的杜承哲判刑2年8月。可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葉育忻自民國109年11月起擔任台北市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所長,結識從事詐欺犯行的杜承哲。杜承哲為得知相關詐欺集團人員的個人資料、通緝情形、員警就個案處理情形、打擊詐欺專案行動等資料,竟於111年3月間起至112年4月10日止,委由葉育忻查詢個人資料、員警個案處理情形,且要求葉育忻告知警政署打擊詐欺相關專案行動。
判決指出,葉育忻以自己的警用帳號,登入相關警用平台進行查詢,或佯以辦案所需,委請不知情的員警查詢,再將所查得資料交予杜承哲,使杜承哲得以充分掌握相關詐欺集團人員的個人資料及調查資料;葉育忻也將警政署辦理的全國同步打擊詐欺專案行動期間及內容,傳送給杜承哲知悉,以利其有所防範。
杜承哲陸續交付賄賂,作為葉育忻洩漏資料的對價,杜承哲自111年3月間起至11月間止,在寧夏路派出所停車場或辦公室內,陸續交付現金共計約新台幣200萬元,另購買價值220萬元的賓士車給葉育忻。
另外,自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4月10日將虛擬貨幣3萬3504顆USDT(即泰達幣)打幣至葉育忻所指定的劉姓女友人的虛擬貨幣錢包內,虛擬貨幣後來出金轉為新台幣109萬4044元至劉女帳戶。
判決書指出,葉育忻另受杜承哲請託,於112年4月7日,在寧夏路派出所辦公室內,以電腦製作不實的「黃姓民眾涉嫌詐欺取財罪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交保單」1 紙,並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將偽造交保單傳送給杜承哲。(編輯:張銘坤)1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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