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搞擴權?立院法制局「解釋不能取代憲法」掀波 司法院反擊:具憲法位階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出具專題報告,內文強調「大法官解釋結果不能取代《憲法》本身,也不能限制未來的國會立法,立法院可以重複立法的方式體現民意」,進而引發擴權爭議。司法院今(8/8)天嚴正回擊,強調大法官所作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立法院制定或修正法律,不可以違反《憲法》及大法官所做的《憲法》解釋。
立法院法制局8/4端出專題研究報告「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內容援引《憲法》學者的觀點,指稱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裁判只對「聲請個案」有拘束力,只會影響個案中的法律規範,強調「不影響立法院未來的立法自由」。
法制局在報告指出,《憲法》判決對於立法院課予未來的立法義務,不論在《憲法》或法律上都沒有依據,因此,立法院對此只需要「尊重」,不需要「遵從」,立法院後續仍然可以再度作出相同或類似的立法,以「體現新民意」。
法制局還在報告中指出,「制憲者為避免極權政治,以權力分立與制衡為基礎創設憲政機關,自無設立最終獨裁者之可能」,似乎是在檢討大法官的權力過大,接著,報告引用前大法官林子儀在《釋字第613號解釋》的意見書,主張其他機關如果削弱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藉此擴張自身權力,就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林子儀當時在他的《釋字第61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其實是贊同多數大法官意見,認為當時由立法院多數通過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規定已經實質剝奪行政首長任命NCC委員的權限,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屬於違憲。
法制局報告裡的創新見解,已經引發法界議論。
司法院今(8/8)天發出聲明反擊,強調《憲法訴訟法》及過往釋字都表明,司法院大法官是依《憲法》規定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做出的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也都應依照解釋意旨,並有義務實現判決內容。
司法院表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責任,為了符合社會變遷的實際需求制訂或修正法律,是立法的固有權限和形成範圍,但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的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司法院強調,大法官所作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司法院也表示,尊重立法院法制局報告所提「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但依據《憲法》,法律與《憲法》有沒有牴觸,是由司法院解釋,因此,重複立法的內容,如果被認為與既有的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憲法法庭仍然應該依職權審查該法規範的合憲性,司法院仍有判斷法律是否合憲的權限。
至於法制局報告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的界線,司法院認為,這屬於大法官個案審查的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審判獨立性,司法院不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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