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Google竟查得到自己身分證號碼 基市府疏失法官判國賠2萬
基隆市政府在111年1月認定一名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依法公告懲戒處分,並將「懲戒決定書」公告市政府官方網站及紙本市府公報刊載。該名地政士發現用她Google網路搜尋可查到她的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提出國賠求償20萬。市府僅要賠500元。法官認定市府有疏失,違反個資法使用,判市府要國賠2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一名地政士主張,她在113年7月接獲客戶告知,以她Google瀏覽器網路搜尋,可查得她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她查詢發現市府在111年4月出版紙本的「基隆市政府公報第81期」刊載她的地政士懲戒決定書公告目錄、函文主旨,竟完整揭露她的身分證統一編號;市府官方網站連結該公報的電子檔案內容她Google也可查到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
該地政士提吿指身分證統一編號為具私密性的高度敏感個人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應擅自公開,公務員公開以公報紙本、網路公告暴露,未去識別化措施,就個人資料使用顯有故意或過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地政士認為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恐懼與不安,求償20萬元,並要求將公報紙本刊物全部回收,或以其他方式除去該刊物中所有她完整的身分證統一編號。
基隆市政府答辯,確有完整揭露身分證統一編號,她Google確實可查得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情,決定書是因其違反地政士法處以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的處分。懲戒是依地政士法規定公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刊登公報,違反地政士法屬實,依法懲戒處分,並公告屬依法行使公權力,並無侵害原告權利的故意或過失。原告請求應以500元為度,賠償20萬元過高,網路部分已遮掩,公報紙本也逐步回收。
法官審理指出,依個資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但仍應受各該法律規定限制,且無論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特定目的外的利用,應遵循個資法第5條規定「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規定,並非任何個人資料均得全然揭露。」
法官表示,現今社會對個人資料保護意識高漲,並訂有個資法以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市府卻仍於公報內公開原告的個人資料,就個人資料使用上顯有疏失。
至於要賠多少?法官說,長時間不當揭露原告隱私,光是公報透過網路連結及搜尋結果可查到的時間,自111年4月7日公報出版發行,到113年10月23日止,長達2年6月,判決賠償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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