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副議長葉林傳涉經營賭博電玩、圖利314萬 遭起訴求重刑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涉嫌以人頭經營賭博電玩,並利用議員職權替自己經營的電子遊戲場修訂「落日條款」,圖利314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賭博罪起訴葉林傳等人,並請法院從重量刑。
葉林傳是台北市第4選區(中山區、大同區)第11屆至第14屆市議員,並自第13屆起擔任台北市議會副議長(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迄今)。
檢方指出,葉林傳於92年3月間指示男子林奕宏承租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建物,經營「欣欣遊樂場」 (後變更登記為欣欣電子遊戲場) ,由林男出名擔任登記負責人。葉、林及陳姓店長自96年7月起,在遊戲場內放置改裝機板或可供賭博的機台,與賭客對賭財物牟利。
陳姓店長每個月底或月初,會將經營賭博電玩的營業收入以現金交給葉林傳,或交由會計人員匯款給葉林傳。自96年7月至100年3月間,總計新台幣158萬元。
檢方表示,葉林傳為了能在遊戲場擺設限制級遊戲機台以便於經營賭博電玩牟利,要林男於100年4月13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限制級營業級別證,遭否准申請。提起訴願後,經濟部撤銷原處分。台北市商業處改以新法《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否准申請,林男訴願遭駁回、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檢方指出,葉林傳看到台北市商業處於104年間草擬《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增加但書,僅放寬申請設於百貨公司內的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者的資本額限制,無助於自己經營的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
葉林傳一方面利用議員職權於105年4、5月間定期大會參與條例修正案一讀會時,表示「有意見」而使主席即議長宣布「暫擱」修正案;更於105年5月11日要求「退回」該修正案、於105年5月12日民政部門質詢時,斥責時任台北市政府法務局長「圖利財團」 。
另一方面,葉林傳於台北市產業發展局、商業處人員拜訪時,責備與會人員,欲藉此施壓商業處自行忖度應同時提案放寬對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業者的資格條件。
葉林傳於105年7月14日主動邀請商業處人員到他的辦公室,提議條例修正案應增訂「落日條款」,使99年6月至100年11月間曾提出營業級別證申請遭否准的業者(包括欣欣電子遊戲場),得不受條例相關資格條件限制。但商業處仍維持不放寬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申請業者資格條件的立場。
檢方查出,葉林傳不想欣欣電子遊戲場名義出面陳情,指示助理聯繫另一家電子遊戲場業者出面,要求增定「落日條款」 。葉林傳持續在台北市議會擱置條例修正案,直到另一家業者送出陳情函,葉才沒有表示意見讓修正案通過一讀,交付法規委員會審查。
葉林傳刻意向不知情的議員李傅中武,闡述條例修正案不合理,讓李傅中武在法規委員會與葉持相同論述,雖然其他議員提出質疑,但商業處人員依法規委員會決議,協助於106年1月4日提出條例第10條文字,也就是「落日條款」,經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葉林傳再利用「無異議認可通過」的慣例,讓「落日條款」三讀通過。原本被否准的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
檢方表示,欣欣電子遊戲場於107年1月19日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葉林傳重新經營賭博電玩機台,並先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紀文奇,實際仍由葉林傳經營,店內擺設可供賭博機台,以把玩積分1比1兌付現金方式與賭客對賭財物牟利,直到108年5月間欣欣電子遊戲場變更負責人,交由他人經營為止。
檢方統計,葉林傳於欣欣電子遊戲場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後,並重新暗中經營賭博電玩牟利,葉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所圖得非法利益至少314萬5000 元。
北檢今天依《刑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起訴葉林傳,並依賭博罪起訴林、紀、陳等6人。
檢方認為,葉林傳本應為民眾喉舌,且以全體市民的利益為最大依歸,卻隱瞞己身為欣欣電子遊戲場實際負責人,假為民服務之名,處處為難市府人員,更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民意代表若僅為一己之私,創造個人之利益,則代議民主制終將灰飛煙滅。檢方請法官考量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予從重量刑。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