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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為家產翻臉!母花錢買房登兒名下 半世紀後竟被趕出門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1月02日23:00 • 尹維源

一場母子爭產官司揭開家庭信任裂痕。年逾八旬的婦人小青(化名)指控長子阿成(化名)趁信任之便,將她出資購買、登記在她名下的土地據為己有,甚至委託他人寄信要求她搬離。法官審理後認為,「確有借名登記關係」,判決阿成將土地應歸還母親小青。

判決書指出,小青自1973年間起經營一家食品行,並擔任公司負責人,當年為節稅考量,出資購得一筆土地,並借名登記在當時仍就學的長子阿成名下。後來小青又出資在該土地興建房屋,與隔壁自家門牌連成一片,作為食品行營業與倉儲之用。數十年來,該處稅金、水電與修繕皆由小青負擔。

直到2023年間,母子間親情生變。阿成竟委託友人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母親小青搬離並聲稱要出售土地。小青表示,她一輩子的心血竟被阿成「奪走」,因此依法提告,主張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要求將土地所有權移回自己名下。

阿成則辯稱,土地及房屋均由已故父親出資興建,是父親生前分別贈與母子兩人,並否認有任何「借名登記契約」。他更強調自己自幼勤奮向學、長年在國外發展,從未拋棄家業,母親的指控有違誠信。

但法官審酌雙方陳述與證據後,卻發現關鍵矛盾。首先,食品行登記負責人為小青而非其夫,顯示其具備資力購買土地。再者,小青的女婿證稱婚後返門宴就在該地舉辦,當時明確聽岳母表示土地是她購買的,且地價稅、整修、管理均由岳母處理。

法官指出,土地雖以阿成名義登記,但實際由母親出資、管理與使用,完全符合借名登記的要件。至於阿成主張「母親曾交付土地所有權狀與印章給自己」視同承認贈與,但因並無具體證據可證明,因此難以採信。

法官認定,小青確以自身資金購地、興建房屋並經營事業,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規定,當契約終止時,出名人(阿成)應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給借名人(小青)。因此,判決阿成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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