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社區救生員對住戶大喊「此人有性病」 誹謗罪判罰6千元
楊姓男子原本在台南市一間社區大樓擔任游泳池救生員,他與一名住戶有嫌隙,竟在泳池烤箱外,對住戶及在場人大聲說「此人有性病」,住戶不滿提告;檢方認定,楊若是為公共利益著想,應該私下詢問,而非大聲揚言,台南地院依誹謗罪判處罰金6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楊姓男子過去在台南市北區一處社區大樓擔任游泳池救生員,楊與社區一名住戶相處不睦,竟在2024年9月17日下午3時許,在社區地下1樓游泳池烤箱外,對住戶及在場人士大聲說出稱「此人有性病」;住戶不滿報警提告。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出,對於所說言論,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楊的言論因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即使能證明是真實,仍無法解免其刑責。且楊若是為公共利益著想,應選擇私下、密閉空間中詢問,而非大聲揚言。
檢方認定楊主觀上有散布於眾而損害住戶名譽的誹謗故意,依誹謗罪將楊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時,楊承認犯行,認定楊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社區公共空間,指摘足以減損一般人對住戶社會評價之事,侵害住戶之人格法益。
法院審酌,楊犯後承認犯行,有和解意願,然迄未賠償住戶所受損害,未獲得原諒;參以楊的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所生之危害及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判處罰金6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