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警鈴紅色燈號闖越平交道挨罰7萬4與吊照 他提告稱罰太重
朱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南市平交道,眼見前方響起警鈴、紅色燈號閃爍,仍不立即停車,強行闖越,遭民眾檢舉;交通局裁罰7萬4500元、吊照一年,朱不服提告,表示吊照會影響工作。法院認為,朱違規屬實,交通局依法裁處,並無不當,朱訴請撤銷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去年1月7日晚間11時許,開車行經台南市新市區中正路時,前方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平交道;案經民眾持錄影畫面檢舉,警認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違規行為,開單舉發,移送台南市交通局。
交通局裁罰7萬4500元罰鍰,吊扣駕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朱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指出,他是綠燈向前行駛,進入黃色網狀線後,平交道警示燈響起,考量緊急煞車可能造成危險,且遮斷器尚未放下,才決定要盡速通過。
朱表示,他是初犯,罰鍰金額過高,且吊扣駕駛執照影響工作,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法院當庭勘驗現場影像,朱姓男子當時在平交道前一路口停等紅燈,右側路燈燈桿有紅底白字「平交道警告聲響起,請勿跨越停止線」告示牌。法院認為,朱眼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表示暫停,朱尚未行駛在平交道內,自應暫停在原處;卻疏未注意持續通過,其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亦可認定,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違規行為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