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花蓮光復,經費上限300億!立院「無異議」三讀重建特別條例:不限一門牌一戶靈活救助
鄭鴻達
圖片 擷取自立委鄭天財(Sra Kacaw)臉書 提供
為快速推動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立法院周五(10/31)三讀《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經費上限新台幣300億元,重建期限至116年3月31日止,為花蓮光復鄉等受災區域的農業、水利、交通與家園復原提供法源依據與財政支援。 此外,這次也三讀附帶決議,強調重建過程須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確保原民部落權益與文化保存,避免強制遷移爭議。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衝擊光復鄉 立院朝野三讀特別條例助重建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在日前連日豪雨與強震雙重衝擊下導致溢堤,夾帶大量泥沙的洪水淹沒光復鄉多處聚落,造成重大災損。為加速重建、恢復居民家園,立法院此次特別條例三讀通過,被認為是中央與地方攜手重建的重要里程碑。
立法院周五召開院會,在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主導下,順利於院會敲錘三讀。該特別條例由國民黨黨團主導提出,原始版本規劃200億元重建經費,行政院傾向修正《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增列250億元用於花蓮災區。
後經朝野黨團協商,最終折衷決定經費上限提高至300億元,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立法院長韓國瑜在周四晚間主持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隨後在周五上午的院會中,朝野無異議完成三讀。
重建條例主管機關為中央單位 不限一門牌一戶靈活救助
三讀的特別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則為花蓮縣政府。復原與重建範圍涵蓋農業、電力及電信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家園與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交通、環境衛生、社會與產業復原等項目,並得依實際需求納入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等工程。
在民眾救助方面,特別條例鬆綁現行規定,明訂「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再受限於「一門牌一戶」的舊制,也不受現行水災救助標準限制,以更靈活、即時的方式協助受災居民。
為確保災後重建順利推動,特別條例規定,各中央部會須於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復原重建計畫,並按季向立法院報告工作進度。重建期間,政府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0條,快速處理用地取得、建築物劃定、評估與管理等事項,以加速重建效率。
應按當地人民生活、文化方式重建 避免忽略部落需求
三讀條文也強調,災區重建應尊重當地人民、社區及原住民族的生活方式與文化背景,各級政府在規劃安置或重建工程時,必須兼顧地方意願,避免重蹈過去外力決策、忽略部落需求的錯誤。
此外,特別條例對長期防災工程也有明確期限區分。除一般重建工程應於116年3月31日前完成外,涉及潰壩整治、堤防加固與系統性水系治理等中長期工程,施行期限得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若屆期仍有必要,得經立法院同意再延長執行。
隨著特別條例生效,行政院後續將依規編列特別預算,啟動跨部會協作機制,優先投入農業復耕、水利與交通設施修復、社會福利及環境整治等重點項目,預期在116年3月底前完成災後復原的主要工程,協助災區重回穩定與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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