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海空軍懲罰法》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8月6日正式施行 完善官兵救濟權益
(軍聞社記者蔡枋澐臺北8日電)國防部今日表示,為健全軍人權益保障制度,國防部於民國113年9月成立施行籌備工作小組,分別從「法規檢整」、「教育宣導」及「法院整備」等面向,推動各項籌備工作,並經行政院核定於民國114年8月6日正式施行《陸海空軍懲罰法》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完善官兵救濟權益。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表示,兩法施行後,讓國軍懲罰與救濟制度更符合法治原則,也更貼近官兵實際需要,不僅強調「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與「權益保障」,落實現代法治與人權保障的理念,以符合時代趨勢。
法律司指出,《陸海空軍懲罰法》的修法重點,首先將軍人服現役期間內的應受懲罰的違紀行為,區分為「勤務上」與「勤務外」兩種。「勤務上」違紀行為,是在執行軍事相關勤務或業務時,有違背或逾越法令、違反長官的職務命令、怠忽監督部屬,或違反服役單位管理規範等行為;另外,軍人雖非執行勤務,但有濫用軍人身分、權限或制服,或在營內做出不當行為,也是勤務上違紀。
法律司表示,相反地「勤務外」是指,未執行勤務時,故意觸犯刑法、吸毒、酒駕、性騷擾、違反廉政或中立規定、非法兼職,或有損軍人形象、影響軍譽的行為,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並影響軍隊信譽,仍然可懲罰予以警惕。
法律司進一步說明,對於懲罰種類的修正內容,區分「人事」、「財產」及「紀律」懲罰,並新增「廢止起役」、「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等懲罰種類;其中,過去罰薪因對薪資待遇較低或退伍之人員的懲罰效果有限與無法執行,故此次修法新增「罰款」,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以解決前述的困境。另在「悔過」懲罰類型,則改於適當處所實施教育,並禁止有限制人身自由之行為,但執行悔過期間不計入役期或服役年資。
法律司強調,為兼顧受懲罰人及特定人員於懲罰程序中之權利,確保懲罰之公正與正確性,參考刑事訴訟法之概念,新增調查專章,明訂部隊調查之法定程序,以維護部隊於內部行政調查的合法性。其中針對營區內死亡或重大傷害、演習或訓練事故、將官違紀等事件,得開啟「專案調查」,由上將編階召集部外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專案評議會,相關專案調查結果得製作成專案報告適度對外公布說明。
針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法律司則說明,為減少官兵提起救濟的勞力、時間及費用,國防部整併現行國軍多元併行的救濟管道,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及「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受理,同時提高法律位階,從行政規則,提升到法律層級,讓官兵的權益受到更完整的法律保障。
法律司指出,依照規定,官兵對於有關軍人「身分」、「財產」、「懲罰」或「考績」的行政處分不服,可以直接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復審」。至於官兵遭受較輕微的行政處分,例如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或其他屬於內部管理措施等非復審事件,則需要先向「具管轄權申訴機關」提出「申訴」;對申訴結果仍不服者,才能進一步向「地方軍事法院權保會」提起「再申訴」。
法律司進一步說明,官兵若對於「復審」或「再申訴」決定仍有不服,可以進一步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亦可上訴高等行政法院。透過逐層的救濟機制,強化官兵的權益保障,讓每一位官兵在遇到權益爭議時,都有清楚、完整的救濟途徑。
法律司強調,國防部北部及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分別位於桃園八德區與高雄左營區,轄區劃分以苗栗以北、東部及馬祖是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所管轄,而臺中以南、金門及澎湖是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所管轄,而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及「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勤務法庭」的管轄區域亦同,確保官兵權益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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