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躍部隊」二兵私藏1枚步槍彈空彈殼遭貪汙送辦 法官判侵占
「虎躍部隊」呂姓二兵某日在營靶場擔服收集空彈殼勤務時,將1枚空彈殼藏口袋,彈藥官發現短缺原地檢查,呂見狀趕緊繳出仍遭桃檢依貪汙罪起訴,桃園地院改依陸海空軍刑法的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以外之軍用物品罪判他8月徒刑,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參加1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25歲呂姓男子大學畢業後,2023年11月23日入伍到陸軍步兵第109旅步二營火力連服4個月義務役,同年12月13日營上因實施射擊任務,當日上午在楊梅區太平里營靶場擔任彈藥兵,基於好奇趁機將1枚應回收的步槍彈空彈殼藏匿於口袋中,企圖侵占入己。射擊任務結束後,王姓彈藥官清點時發現空彈殼數量短缺,立刻通報陳姓射擊督導官。陳官獲報後隨即指示現場展開全面檢查,呂姓二兵主動繳出藏進口袋的空彈殼,並坦承犯行,案經桃園憲兵隊移送桃檢偵辦。
檢方起訴認為,呂姓二兵負責當次靶場任務的裝填、清點、回收各項彈藥管理,屬於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私藏空彈殼犯行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嫌,且呂某於偵查犯罪前,主動自首並繳回,符合貪汙罪規定可減輕其刑,並適用「免除其刑」,且侵占1枚空彈殼價額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建請法官給予緩刑機會。
法院審理認為,呂某經憲詢、偵查、準備程序及法院審理中全程坦承犯行,包括彈藥官、上尉連長等人證述均明確一致,還有陸軍第109旅的函文及查證報告等附卷資料佐證,可見呂某的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儘管呂的辯護人主張,已擊發的子彈無軍事效用,不屬於軍事用品,但法官認定步槍彈空彈殼在未經報廢前仍屬軍用物品。檢察官原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但法官審酌呂某案發時,僅為義務役二兵,並不具公務員身分,其行為與職務不具關聯性,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項論罪,同時也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
合議庭審酌,呂某案發時身為義務役軍人卻侵占軍用物品,導致連隊慌亂、全體隊士互相猜忌、隊上士氣受損,行為實屬不可取。又於案件展開調查前即時自首,並於偵查、審理時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自陳大學畢業、現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新台幣3至4萬元,未婚,與父母同住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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