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妻到阿姨的餐廳幫忙 瞎毀!莫名人間蒸發17年怒離
男子阿國與泰國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4年辦理結婚登記,小萱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活未久,就去協助開餐廳的阿姨而離家,剛開始小萱還有返家,一段時間後就沒再回來,也不接阿國的電話。阿國前去餐廳卻發現已經歇業,後來才得知小萱早已離台。不滿小萱惡意遺棄已經17年,婚姻已難維持,阿國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至於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主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且達無法回復之望作為判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認定有無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該事實是否已達倘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法官考量,雙方在2004年7月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小萱在 2008年6月底出境,於同年7月初入境,再於同年月20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依據相關證據顯示,雙方至少在2008年7月即分居迄今已經17年。
法官審酌,雙方已17年未共同生活,期間也均無聯繫,早已形同陌路,顯然與婚姻係以夫妻終生共同生活之目的不合,雖仍有婚姻之形式,但已無婚姻之實質,且小萱離境後未與阿國連絡,顯見曉萱也無維持婚姻意願。
法官認,2人的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婚姻破綻已生且難以修復,任何人若處於相同情狀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已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阿國非唯一有責之一方。因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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