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修訂「勞工請假規則」明年1/1上路 3大重點一次看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長榮航空孫姓空服員抱病值勤後不幸離世,勞動部經訪談及勞檢後,確認長榮航空存在「過度運用勤惰管理」嚴重影響組員請病假等4大缺失,決定修訂「勞工請假規則」保障勞工病假權。勞動部20日火速公告修訂草案,除了病假權保障外,也同時修訂「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不可因請假影響全勤獎金等3大修法重點,明定115年1月1日起實施。
勞動部今(20)日預告「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最近一次修正及發布「勞工請假規則」是在112年,為了兼顧維護勞工合理健康與雇主合理管理權,因此再度修訂請假規則,本次修正條文為第7條、第9條,並增訂9-1條。
第7條原條文為「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條文增加「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勞動部解釋,考量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趨勢,勞工對家庭成員的臨時照顧需求日增,配合整體方案規劃朝向彈性化的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若其他的請假管道如家庭照顧假已用罄,得向雇主請事假,而且可以選擇「以小時為單位」來請假。至於提出請假申請的勞工,是否真的「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並未另加定義,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第9條「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增列「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勞動部表示,配合第7條條文,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
新增第9條之1「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文,勞動部解釋,此條文是因為保障勞工病假權,要求雇主不應利用制度讓勞工不敢請病假,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遭受不利處分,雇主需自負舉證責任。且雇主的人事考核,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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