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戰八十週年!台灣教授協會:應正視台灣地位國際法理與歷史真相
Newtalk新聞
2025年8月15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八十週年。台灣教授協會表示,這不僅是全球歷史上一個重要的轉捩點,對於戰後台灣的歷史發展與國際地位,更是一個必須嚴肅面對與釐清的關鍵時刻。台灣教授協會強調,接收並非主權移轉之依據,國際條約才是終戰地位確立的唯一法源。必須正視歷史,確立台灣國家地位。
台灣教授協會發布新聞稿提到,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10月25日接收台灣以來,長期在此地行使統治權。然而,終戰以來,關於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主權或其在台行使統治合法性的論述,長期多以所謂《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或《日本降伏文書》作為依據。
台灣教授協會指出,根據國際政治的發展與國際法的解釋,此類論證實際上仍有待商榷,並需回歸歷史文件與國際條約的本質進行檢視。基於國際法原則與歷史文件的澄清,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接收台灣的行為,其性質為軍事佔領與行使統治權的依據,而非主權的移轉。台灣社會必須正視這些歷史與國際法的事實。
台灣教授協會續指,釐清台灣地位的國際法理,不僅是尊重歷史真相的表現,更是台灣在複雜國際局勢中確立自身定位、捍衛國家利益的基礎。唯有清晰理解自身地位的法理依據,台灣才能更堅定地走向未來,並在國際社會中扮演更為明確的角色。台灣教授協會呼籲國人,共同關注並深入理解這段歷史,為台灣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台灣教授協會列出4點說明:
一、 接收並非主權移轉之依據
長期以來,將中華民國政府於1945年10月25日接收台灣的行為,視為台灣主權歸屬中華民國的依據。然而,此一接收的實際來源,並非直接的主權移轉,而是依據聯合國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的《第一號命令》。根據這份命令在中國南京,由日本中國派遣軍司令官岡村寧次呈遞給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代表何應欽的降書,戒嚴時期就曾曾刊載於國立編譯館的高中課本中,同時,過去《台灣省通志稿》或《台灣省通志》在論述「光復」的《「光復」志》,也標舉此一降書與所謂「光復」的連結。
然而,若仔細審視《降書》內容並配合《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可以發現其核心目的在於劃分戰後盟軍對日本帝國統治區域的接收與佔領。例如,蘇聯接收了中華民國的中國東北,而作為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的蔣介石,則依據此一命令派員接收了台灣、澎湖,以及法屬印度支那半島北緯16度以北的區域(即今日的越南北部與寮國部分地區)。若將此類接收行為等同於領土或主權的擁有,無疑將導致越南北部和寮國成為中華民國的領土,而中國東北卻非中華民國領土。這顯然與基本常識相悖,即使是持中華民國立場的國人也難以接受。換言之,這個《降書》主要說明的是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可以接收的地域,並進行戰勝國對戰敗國日本帝國統治區域的接收劃分,與主權的移轉並無直接關係。
二、 國際條約:終戰地位確立的唯一法源
若主張戰後要依據《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宣言》的內容來做領土的劃分,即使在這樣的論述之下,英國與美國等盟國在清楚的告知中華民國政府:不能僅憑《開羅宣言》就改變領土或主權的現狀,必須要根據一個正式的國際條約,才能進行領土主權的改變。我們可透過英美兩國當年給中華民國政府的文件得到佐證。相對的,條約才是國際法上戰爭結束的最後的依據。
三、 《舊金山和約》:台灣地位未定論之國際法開端
無疑,《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是戰後處理日本領土及其領域在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依據。儘管有人會提及中華民國與日本國之間簽訂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即所謂《台北和約》),是解決兩國戰爭的重要依據,並舉此強調台灣、澎湖主權的歸屬。但我們必須了解,《舊金山和約》第26條明確規定: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之後,與其他國家簽訂的任何和平條約或有關戰爭賠償或領土主權要求的協議,其內容皆不得超越《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否則,多出的權利必須由《舊金山和約》的所有簽約戰勝國所共享。這意味著,《台北和約》針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問題的規定,是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的。這也是為什麼《台北和約》有關台灣、澎湖歸屬問題的條文是根據《舊金山和約》而來的原因。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與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卻沒有明定其歸屬。這正是戰後「台灣地位未定論」重要的國際法開端。更仔細審視條約內容,可以發現,在《舊金山和約》中,明確規定韓國享有第二條所賦予的利益,即在日本放棄原屬其領土後,韓國可以繼承原本領土主權。相對地,中華民國政府根本被刻意排除在第二條的利益之外,僅擁有第十條、第十四條部分權利。
這清楚表明,台灣地位未定的安排,是美國為主的國際社會相當刻意的處理,而不是因為中華民國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代表參加舊金山和會,導致台灣、澎湖主權歸屬問題內容的擱置。事實上,根據國史館蔣介石的檔案,早在和會召開之前,蔣介石總統就已收到來自美國的相關說明,並了解該和約不可能將台灣與澎湖劃歸中華民國(中國)的領土。
四、 正視歷史,確立台灣國家地位
綜上所述,基於國際法原則與歷史文件的澄清,中華民國政府在1945年接收台灣的行為,其性質為軍事佔領與行使統治權的依據,而非主權的移轉。台灣的國際地位,在《舊金山和約》中被刻意處理為「未定」,且此一狀態並未因後續的《台北和約》而改變。
終戰八十週年之際,台灣社會必須正視這些歷史與國際法的事實。釐清台灣地位的國際法理,不僅是尊重歷史真相的表現,更是台灣在複雜國際局勢中確立自身定位、捍衛國家利益的基礎。唯有清晰理解自身地位的法理依據,台灣才能更堅定地走向未來,並在國際社會中扮演更為明確的角色。台灣教授協會呼籲國人,共同關注並深入理解這段歷史,為台灣的永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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