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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派出所嗆警「流氓」被上銬後繼續罵 刑事罰金15萬又得民事賠償15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8小時前 • 發布於 18小時前

沈姓男子認為林姓巡佐傷害、恐嚇他長達2年,報案未獲處理,在派出所辱罵林是「流氓」,遭上銬後又用髒話罵人,被法案依公然侮辱罪判刑5月,易科罰金15萬元。林姓巡佐再提告求償,法官審理後,判沈應賠償15萬元。

判決指出,沈男今年1月3日凌晨0時許,酒後進入基隆警二分局東光派出所,站在值班台前辱罵執勤的林姓巡佐,「你在這邊幾十年,在這邊腐化、腐爛」,林出聲制止,但沈男又接著說,「你不是地方流氓嗎」、「流氓是汙辱你嗎」、「你是流氓」、「警察流氓」等話。

林姓巡佐當場逮捕沈男,並上銬將他銬在辦公室內人犯戒護區,沈男又用髒話辱罵林姓巡佐。林姓巡佐提告,警方將全案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沈男。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沈男認罪,法官再依相關事證認定犯行,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林姓巡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沈男以汙言穢語辱罵警察,貶損他的名譽與社會評價,讓他蒙受難以用筆墨形容的精神上痛苦,向沈男求償30萬元。

沈男答辯,他所犯妨礙公務罪章的侮辱公務員罪,並非為保障個人法益而設,不符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本旨。他因為遭林姓巡佐「暴力傷害、電話恐嚇」長達2年,但他持續報案陳情都無改變。

沈男說,案發當日再次到派出所報案陳情,林姓巡佐輪值外勤職務,卻擅離職守,在值班台前阻止他「行使合憲陳情之權利」,侵害他的陳情權與言論自由。他引述憲法法庭判決,指說出辱警言詞是「比例性防衛」,是針對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希望促使公共事務思辨改進,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官審理後指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核心價值在於權利救濟,而非懲罰,構成要件與刑法有別。民事侵權行為不以「故意」為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言論,要負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法官說,刑事懲罰與民事賠償的法律效果不同,刑事懲罰旨在制裁,民事賠償旨在填補,兩者規範目的、保護範圍、認定標準及法律效果有根本性差異。若將刑事犯罪嚴格審查的基礎,移植到民事事件的賠償領域,不僅混淆界線,亦將過度限縮民事救濟。

法官指出,沈男引述的憲法法庭判決,有提及「民事法律有關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所涉侮辱行為之認定,亦非本判決意旨所及,仍應由民事法院本於職權,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後,個案決定之」,因此認定不適用這起民事訴訟適用。

法官說,沈男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派出所值班台前或人犯戒護區域,持續說出辱警言詞,形同指責林姓巡佐長期從事警職卻無貢獻、品行敗壞猶如黑道,屬欠缺客觀事實根據的惡意攻訐,貶損林姓巡佐評價,並可摧毀其職業尊嚴。

沈男還以粗鄙言詞謾罵林姓巡佐,法官認為是不具思辨價值的情緒性人身攻擊,達到使人顏面盡失目的,林姓巡佐請求精神慰撫金依法有據。衡量沈男侮罵行為手法、造成林姓巡佐名譽權損害程度等情狀,若以金錢換算,應以賠償1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不應准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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