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父虐死2歲兒 2審仍判18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二年十月間,南市驚傳兩歲多的男童遭虐死,醫護發現謝姓男童遍體鱗傷質疑遭凌虐致死通報警方。案經檢警調查,將陳姓男子、謝姓生母起訴,生母一、二審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兩年。陳男被認為是主要施虐者,一審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刑十八年,陳不服上訴二審,廿六日遭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兩歲多的鈞鈞於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晚間由謝女、陳男送至急診室,鈞鈞已在到院前死亡。據檢警調查,鈞鈞自一一二年四月下旬起,由南市府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一一二年七月下旬才送返原生家庭,與生母謝女、父親陳姓男子及胞姊共同住在南市某平價旅館。
陳男認小男童不服管教,曾以綑綁手腳、蓮蓬頭水管插肛門灌水、捏生殖器、以手拎出窗外威脅丟下去等方式施虐,動輒以手、橡皮筋、熱熔膠條等毆打施暴。事發當日,陳男趁謝女外出工作,毆打鈞鈞腹部導致肝臟、胃破裂,胃中泡麵等食物流至腹腔造成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經送醫不治身亡。
案經國民法庭審理,認陳男長期家暴,過去險些將男童捏死,有持續吸毒、妨礙社工訪視等情,以管教之名行虐待之實。儘管經鑑定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然而本案嚴重衝擊社會、對社會安全網從業人員造成心理傷害等,將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處十八年。惟陳認原審量刑過重,未考量其尚有一名稚齡女兒蓁蓁,且謝姓生母也請二審參酌子女最佳利益、從輕量刑。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兒童為父母保護對象,而非父母為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的託詞,原判決無裁量不當具體理由。而謝為本案加害共犯,兩人互相寬恕也無法改變鈞鈞死亡事實,男童也無法為自身法益發聲或諒恕二人,不採納陳男有利主張,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陳男主張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