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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錢才離婚」踩紅線 10年婚姻最終法院一刀斷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5小時前 • 尹維源

一段長達10年的婚姻,最終仍敵不過現實磨損。法院日前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判准女方訴請離婚,並由男方負擔訴訟費用。法官審理後認定,雙方分居長達8年、幾近5年沒有任何聯繫,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

據判決內容,女子小若與男子阿宏(均化名)於2015年結婚。婚後初期,阿宏的工作月收入約5至6萬元,並曾承諾每月提供2萬元作為家庭生活費。然而小若指控,該承諾僅維持不到1年便中斷,之後家庭開銷幾乎全由她一人負擔,雙方因此爭執不斷。

不僅如此,阿宏對小若外出工作心生疑慮,甚至指控她與公司老闆關係曖昧,導致夫妻信任基礎逐漸瓦解。婚後約2年,小若因為需要照顧與前夫所生之子,搬離共同住處,但阿宏拒絕孩子同住,雙方正式分居,自此各自生活。

小若向法院表示,兩人分居至今已逾8年,且近5年幾乎沒有聯繫,彼此形同陌路,婚姻已無感情、經濟及生活上的連結,難以回復。因此,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起離婚訴訟。

對此,阿宏則辯稱,分居初期仍固定每周探訪,甚至過夜,並非完全斷聯。他並指控小若曾有外遇情事,甚至當場撞見陌生男子在其住處過夜。不過,對於相關指控,阿宏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佐證。

此外,阿宏在庭上表示,小若若願賠償當年婚宴支出約15萬元,即同意離婚,否則將持續拖延離婚程序。此番說法也讓法官認為,其並非出於維繫婚姻,而是著眼於金錢補償。

法院審酌後指出,婚姻應以共同生活、互信互愛為基礎,若雙方對生活方式已無共識,且長期分居、缺乏互動,即屬婚姻基礎動搖。尤其本案雙方分居時間長達8年,且關係淡漠,早已失去婚姻實質內涵。

法官進一步引用實務見解指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從客觀角度判斷,而非僅憑一方主觀意願。本案中,即使雙方對過去爭執各有說詞,但整體婚姻狀態顯已無回復可能。

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婚姻破裂並非單一因素造成,而是長期互動累積所致,責任難以歸咎於單方,依現行法律規定,仍得請求離婚,判准小若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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