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國小班導要女童「雙腳打開」偷拍裙底 檢再查出竟在教室裝針孔
台南市一名國小謝姓班導師找女學生當小老師,要求站著改同學作業,被控用手機偷拍裙底,結果忘記關閃光燈而曝光;案發後謝遭法院裁定收押,檢方查出他竟在教室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隱私部位,提起公訴,移審後法院續押,謝聲請撤銷,台南地院裁定駁回。
該間國小的家長在今年3月報案指稱,原認為年輕的謝姓班級導師教學用心、當導師有熱忱,會請成績較好的女學生當「小老師」,到辦公室幫忙改同學作業,以贈送手搖飲料當獎勵;結果謝竟要女生站著改作業,還稱雙腳要打開一點,不然會影響脊椎、腿也會酸。
家長指控,她的女兒發現她與同學改作業時,導師竟趁機拿手機偷拍同學裙底,因閃光燈沒關而露餡;女兒原本不敢跟家人說,直到看見導師「繼續偷拍其他同學」才說出來,與另一名家長聯繫後,認為還可能有其他受害者而報警。
警方3月13日將謝姓班導移送台南地檢署,檢方以「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聲請羈押,法官裁准,教育局將謝停聘;台南地檢署上月11日將謝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審理,法官認為謝涉犯重罪,犯嫌重大,且尚有被害人待釐清,裁定再羈押3個月。
謝被收押迄今,向法院提出聲請撤銷羈押,指出已承認犯罪事實,也說明拍攝的被害人數,先前縱然有迴避之意,但在監所回想並深思熟慮後,已決心面對已過,配合司法調查;他沒有外國護照,所有至親均居住在台灣,並無親友旅居國外,沒有資力支撐逃亡國外。
謝表示,他沒有逃亡意圖,也沒有事證可認他有逃亡準備,不能僅以他涉犯重罪,遽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有物證均遭扣押,遭刪除影像也已還原完畢,被害人總共有3人已釐清,原裁定並未說明有那些影像尚須整理、有那些被害人須釐清。
謝認為,原羈押處分逕行推論他有滅證或影響被害人之虞,自有未恰;是否有羈押必要,而無法以其他方式替代,並非無疑,應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聲請撤銷。
台南地院指出,謝姓男子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少意願拍攝性影像、無故重製性影像等罪,所涉罪數眾多,共5罪,所涉法條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度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認謝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原因。
法院表示,謝在偵查中僅承認拍攝1名被害人,經搜索、扣押並還原手機、電腦設備後,始發現其他被害人,可見謝有脫免罪責意圖;且謝利用班導師身分,在班級教室內,以針孔攝影機或持手機偷拍學生隱私部位影像畫面,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
法院說明,起訴書載明,尚有影像須整理及釐清被害人身分,目前被害人數至少3人;謝危害法益情節嚴重,犯罪情節重大,審酌謝所犯罪數、法定刑度、犯罪情節等情,本案受命法官認謝有羈押必要,核屬適當而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謝聲請撤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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