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憲訴法」癱瘓憲法法庭,大法官意見分裂兩派...法律學者批:疾風知勁草,時窮節乃見
鄭鴻達
圖片 今周刊攝影資料庫 提供
司法院目前僅8名大法官,然藍白通過的《憲法訴訟法》,規定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需9人以上同意才得以作出違憲宣告,然藍白二度否決新任大法官提名案,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至今。 對此,4名大法官日前提「不同意見書」,批立法院無權透過修訂「憲訴法」封鎖大法官職權,並認為大法官可對此宣告違憲。 然另三位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周三(10/8)則發布聲明,稱現行「憲訴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定,大法官有遵守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院長陳鋕雄於周三發文直言「疾風知勁草,時窮節乃見」,表示「同樣是憲法的守護者,有些人願意站出來力挽狂瀾,有些人只能在學術論文中捍衛憲法」。
藍白攜手強過「憲訴法」、封殺大法官提名 實質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立法院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攜手下,去年底強力通過「憲訴法」修正案,明定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做出違憲宣告則須9人以上同意,致憲法法庭在去年10/30於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等7名大法官卸任後,僅剩8名大法官。
此外,後續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出新任大法官人事案,但屢屢遭藍白黨團立委聯手封殺,使得憲法法庭至今仍形同遭到凍結,實質上已被癱瘓。
四名大法官打破沉默 認應避免立法權封鎖大法官憲法職權
其中,呂太郎、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等4位大法官,在9/19共提「不同意見書」,直言「憲訴法」若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須立即補正,避免立法院以立法權封鎖大法官職權,掏空憲法解釋權,使《憲法》最高法位階失效、法律實質凌駕憲法。
另三名大法官持相反意見 認藍白主導之「憲訴法」也是法
不過另三名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在10/8發表聲明指出,大法官負有憲法忠誠義務,須恪遵憲法、守護憲法秩序,不得自外於憲法,也不得以違憲方式自我擴權,恣意行使大法官職權。
其聲明也認為,現行有效之「憲訴法」是立法院基於憲法明文授權所制定,大法官有遵守的義務,無權恣意不適用。目前8名大法官中,僅剩蔡彩貞尚未正式表態。
簡言之,前四名大法官主張應防杜立法權掏空憲法權威,應實質保障大法官職權;後三名大法官則認為藍白通過的「憲訴法」亦法,仍應遵守,大法官不應違憲擴權,須恪守憲法界限。
陳鋕雄:疾風知勁草,時窮節乃見 逐條破解「法官不語」內涵
陳鋕雄在臉書引述三名大法官的聲明發文指出,聲明的第一句話是這樣寫的:「有媒體報導大法官就繫屬中案件的立場與處理狀況,所述內容與實情多有出入,恐嚴重誤導社會視聽,特澄清如下」。
陳鋕雄詮釋,這句話的意思是說,雖然「法官不語」是法官倫理基本原則,這原則要求法官要能抗拒媒體的壓力,大法官對於繫屬中的違憲爭議,如果要作成合憲解釋,應該要以判決為之,不在法庭之外對法律的合憲性與否表示意見。
陳鋕雄表示,但由於前幾天前大法官黃虹霞接受媒體採訪,批評憲法法庭怠忽職守,基於「黃虹霞前大法官例外原則」,此時大法官得不遵守法官不語原則,自行發布聲明表示「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為現行有效之法律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自應受其拘束,無權恣意不適用。」在聲明中直接肯定憲法訴訟法10人門檻條款的合憲性,以免媒體「嚴重誤導社會視聽」。
陳鋕雄認為,引發三位大法官發布聲明的原因,應該主要是鏡報總主筆陳嘉宏的專欄文章《大法官 是誰允許你們這樣「睡覺」的?》
疾風知勁草,時窮節乃見。同樣是憲法的守護者,有些人願意站出來力挽狂嵐,有些人只能在學術論文中捍衛憲法。 聲明的第一句話是這樣寫的:「有媒體報導大法官就繫屬中案件的立場與處理狀況,所述內容與實情多有出入,恐嚴重誤導社會視聽,特澄清如下」。這…
由陳鋕雄發佈於 2025年10月8日 星期三
陳鋕雄指出,「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依法官法第23條第1項訂之)第6條規定「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第7條規定「大法官違反本辦法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
此外,該辦法第10條第1項對於違反自律辦法的大法官,得對受審議大法官為下列處分:「一、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且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二、違反本辦法情節非重大或未符合法官法有關懲戒事由之規定者,促其注意改善、予以譴責、要求其以口頭或書面道歉,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以子「例外」攻子「例外」 陳鋕雄:這例外情形應不予適用憲訴法
陳鋕雄認為,此三位大法官的思路,應該是認為由於憲法法庭無法合法評議,有話不能說,形成「法官不語」原則之例外,所以自行發聲明。他說,按相同「例外」邏輯,「憲訴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應僅適用於大法官人數相當或超過10人的「一般情形」。
陳鋕雄表示,在大法官總人數未達10人的「例外情形」下,屬於「憲訴法」未予規定之情形,此時「憲訴法」應不予適用,應該由憲法法庭自行依「憲法」法理建立審議表決規範。
陳鋕雄強調,在憲法法庭長期無法運作的「例外情形」,由於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對各級法院均有拘束力,此時各級法院應自行對案件所涉相關法律之合憲性進行判斷,不受合憲性案件,應交由憲法法庭統一解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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