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石鄉原民拿獵槍打爆鄰居頭關12年還得監護5年 怨「5年太長」上訴
新竹縣尖石鄉黃姓男子與徐姓鄰居口角,一氣之下返家取出獵槍,朝徐的頭部射擊,徐爆頭死亡,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黃12年徒刑,執行完畢後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黃不服監護時間過長,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22日行準備程序,法官依職權函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監護時間多長妥適,院方已回覆。
黃(44歲)為原住民,2017年2月以1萬2千元購得狩獵用的獵槍,這把槍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貫通的金屬槍管組合而成,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
新竹地院調查,黃2024年4月12日凌晨1點37分在徐男住處爭執,卻拿起獵槍朝徐的頭部轟,徐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黃隨即攜帶槍枝返回住處,拆解後棄置於住處前草叢、圍牆邊。
竹院審理時,黃向死者家屬致歉,徐的姊姊回應「對不起也挽回不了弟弟的命,我無法原諒你」。她痛哭喊著「每次返家,就想起弟弟慘死模樣」,另一名胞姊更在事發後,長年將窗戶封起來,也不敢關燈。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對黃作精神鑑定,認為他符合「酒精誘發精神病症狀」精神病理特徵,犯案時處於急性精神病狀態,辨識能力降低。
一審審酌黃姓被告未尊重自身的原住民傳統文化,在供作生活工具使用範圍內妥適使用槍枝,僅因口角糾紛,即持槍枝朝被害人頭部射擊致死,造成無可彌補的傷痛,惡性重大。合議庭考量黃坦承犯行,顯見仍願意為自己的過錯負擔刑責,並與家屬達成調解,展現補償懊悔的心意,態度尚可,依殺人罪判12年徒刑。因黃為酒精使用障礙患者,若未接受戒癮治療,社會復歸有極大障礙,因此宣告執行完徒刑後,監護5年。
黃對12年有期徒刑刑度無意見,但認為執行完畢後還得入相當場所監護5年感到不滿。高院22日開庭時,黃向法官表示保安處分太長,希望函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意見。
法官表示,在收到上訴狀時,已先依職權詢問醫院黃的再犯風險、監護期間等問題,希望醫院能說明監護期間多久才妥適,黃的律師因此撤回聲請。法官在完成證據提示後,定9月2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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