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設籍3方式可回復台灣身分 曾為中共政治宣傳者不適用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11日預告修正辦法,明定台灣人因在中國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而喪失身分者,僅符合3狀況可回復身分;不過,曾為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得不予或撤銷回復台灣身分的許可。
根據「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中國設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中國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中國身分者。
修正草案指出,為防止中共藉現行回復制度進行統戰、滲透,因此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分者,申請時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3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基於人道考量。
草案說明,國家正面影響如有助於提升國家安全、強化社會安定、提升經濟發展或延續文化傳承等情形。在人道考量的部分,則是考量當事人可能從小就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非自願喪失台灣身分,或與在台親屬情感聯繫、健康情形等因素,宜就個案情形考量後許可申請。
至於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繳交的文件,草案明定,第一,經權責機構驗證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第二,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第三,增訂繳交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3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但未滿18歲免附,以利審查是否在台灣地區外涉重大犯罪;第四,符合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人道考量相關具體事證。第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另外,草案也增訂3種得不予核發、撤銷與廢止許可的狀況,包括現在、曾經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現有或曾經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若有前項廢止許可案件,由移民署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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