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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投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調整禁寵令 比照住宅法同意局部開放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編輯部
寵物扮演撫慰人心靈的角色。示意圖:張家榕提供

文/張家榕
少子化與銀髮族實象,為我國近年來比例不斷增加的趨勢,而相關數據顯示,寵物數量的增加已逐年遞增;因此,不難查察寵物已成為多數家庭的「成員」之一,而在疫情防疫過程,寵物扮演撫慰人心靈的角色,是受到與論與國人肯定的。但遺憾的是,1995年創立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者未能考量社會的時移事遷,將本條例中的「禁寵令」給予修訂或放寬,似有違1998年訂定《動物保護法》基本精神,也造成規約設定上侵犯《專有部分使用權》與動保團體認為「違憲」的爭議。

察《住宅法》以「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的立法旨趣,同意開放具功能型的犬類。而在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到︰「本院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當他人侵害寵物所有人對於寵物之所有權時,無論寵物係受傷或死亡,寵物所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均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價值利益,而應包括回復寵物之完整利益,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而同意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另憲法法庭於2022年雖然裁定不受理有關寵物遭害求償精神慰撫金案,但卻有大法官共同出具不同意見,顯見寵物與飼主之間關係已受到重視,法律不應再視寵物為物或動產。

筆者認為,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具備「私法自治性質」的「禁寵令」,在現代居住環境中顯然已不合時宜,不僅與「毛小孩已是家人」的社會共識相悖,也與《動物保護法》尊重生命的基本精神有所扞格。與其採取條件式的被禁止,不如借鏡《住宅法》精神,朝向「有條件階梯式開放,輔以積極細緻管理」的方向進行修訂。修訂或廢除「禁寵令」並非放任不管,而是將「禁止與否」的管理對立,轉向「如何有效管理」的實務探討。這意味著必須建立更完善的管理配套措施與飼養細則,內政部營建署雖已提供《飼養寵物管理辦法》範本,但要真正落實,仍需從法規層面賦予其更明確的指導性與約束力。

綜上所述,「禁寵令」的調整並非妥協,而是一種「友善親切」的進步。它考驗著公寓大廈的治理能力、飼主的責任心,以及全體住戶的同理心。唯有透過細緻的法規設計、創新的管理思維與良性的包容溝通,公寓大廈才能真正打造出一個人與動物和諧共存的居住環境,讓公寓大廈不僅是安居之所,更是溫暖共融的友善家園。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本文為作者授權文章,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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