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貸後多問一句話遭解約…屋主痛失新房和自備款 二審翻盤告贏建商
高雄黃姓男子以總價1600萬元購買預售屋,2024年銀行核貸後,黃妻曾詢問銀行能否「改付現金?」雖最後仍決定申請房貸,但被建商認為惡意阻撓貸款解約,除240萬元頭款被沒收,房子也沒了;橋頭地院認定建商有理,判黃男敗訴,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並未取消貸款,建商解約無理,判決黃男勝訴,建商必須在收受餘款後過戶房地。
判決指出,黃男與妻子2021年看中左營區的一間預售戶,最後以1600萬元總價入手,並計畫於交屋後登記妻子名下,前後繳納訂金、工程款及簽約金共240萬元。
2024年初,房屋完工後陸續驗屋,黃男繳完剩餘25萬元代收款後,並完成對保,原本計畫貸款1280萬元,卻因妻子向銀行表示「可能改成現金支付」,代書隨即告知建商,導致過戶程序停擺。
建商質疑黃男刻意阻撓貸款,主張黃男位於對保後一個月內,也就是同年4月14日前被期款項,已構成違約,隨即寄發律師函,宣布雙方解約並沒收240萬元自備款。
黃男不僅買不到房子,還痛失240萬元自備款,他不服主張自己早於2024年4月底就通知代銷會貸款,銀行雖說沒額度,後來額度又核撥下來,他並未阻撓貸款,是建商不配合過戶才導致撥款延遲,要求建商依合約完成房屋過戶。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依據代書說法,認為銀行於4月中核准1280萬元房貸,黃男卻在中途說「自備款要多一點」,代書隨即中止過戶,直到5月29日銀行同意撥款,但建商已經寄發存證信函,便未完成過戶程序。
法官認為,黃男一方核貸後說要改用現金給付,銀行暫時無法撥款,使得建商無法進行後續過戶,屬於「可歸責於買方」致貸款金額不足情形,既然期限前銀行未撥款,黃男一方也未支付現金,已構成給付遲延,建商解約合乎規定,判黃男敗訴。
黃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逆轉,合議庭依據銀行行員說法,認為當時買方只是「考慮」並未取消房貸,且銀行一般核准後會保留3個月,該案同年4月16日就已經通知核貸,只要建商完成過戶隨時都能撥款。
合議庭認為,黃男早在4月30日就向建商代銷表示「確定要貸款」,後面核貸進度取決於銀行,非買方能控制,建商應以「接獲核貸通知起30天」計算才合理,且黃男有備妥同額本票,是建商因稅單核下後拒不完成過戶,才導致銀行無法撥款。
合議庭認定,黃男就房地過戶及設定抵押權所需配合的義務,均已提出給付,並無延遲情形,判決黃男勝訴,確認兩方買賣關係存在,建商應在黃男給付完1360萬元後依約完成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