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色狼北捷2度襲臀 「裝無辜」還提調解!妹子怒告到底結果出爐
一名波蘭籍男子今年5月在台北捷運忠孝敦化站,突然伸鹹豬手對一名台灣女子襲臀,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及蒐證後,女子憤而提告。全案經法院審理,該名男子起初裝無辜矢口否認,後於庭審中才坦承犯行,還提出調解條件,但女子堅持拒絕,法官考量其犯行態樣、供述態度及整體情節,依性騷擾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事發於今年5月6日,警方於晚間6時42分接獲捷運警察隊轉報外籍男子與本國女子肢體碰撞糾紛,立即派遣警力前往查處,經初步調查,女子表示在忠孝敦化捷運站月台,遭38歲波蘭籍男子徒手快速抓臀部2次,員警觀看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女子氣憤表示要提出性騷擾告訴,警方依規定受理,全案依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強制猥褻罪移送偵辦。
判決指出,該名波蘭籍男子A男搭乘北捷列車抵達忠孝敦化捷運站月台下車時,見月台上女子小美(化名),竟步行刻意經過對方前面,接著意圖性騷擾,乘小美來不及抗拒時,伸手觸摸臀部2次。
法官調查,A男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小美在警詢時的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診斷證明書與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光碟、截圖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足認A男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由於事證明確,A男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台北地院審酌,A男所為實不足取,且於警詢、偵訊時均矢口否認犯行,後來在審理中才具狀坦承犯行,並提出相關調解條件,但告訴人堅持拒絕;兼衡A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身心狀況,加上其於審理中自述碩士畢業、家庭經濟狀況,並酌以告訴人、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對於量刑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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