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籲CCS開放國外碳源 環境部:以國內捕捉優先
環境部5日舉辦「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CCS)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針對草案規範封存碳源應來自國內捕捉,業者認為,企業投資CCS的誘因不足,建議開放外國碳來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受訪指出,制度核心是處理國內本身的碳排放問題,而非接收其他國家的碳,因此現階段政策並未考慮開放國外碳源。
環境部今日邀集各界針對地質探勘、封存核准及後續監測義務進行深度討論 。該草案主要是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9條第5項授權訂定,旨在落實二氧化碳從大氣中隔絕並灌注進入地下地層長期儲存的行為規範,確保國內推動CCS產業時具備完備的風險管理與安全監控機制。
根據草案規畫,未來申請碳捕捉後封存(CCS)許可的事業單位須具備一定財務門檻。非公營事業的公司實收資本額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須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並須提出完整的地質探勘計畫及封存執行計畫書,說明封存場址條件與後續營運規畫。
蔡玲儀表示,過去國內碳捕捉推動受限於封存場址不足與成本考量,目前行政院已推動減碳旗艦行動計畫,涉及六大部門,共提出20項,其中環境部有「碳捕捉利用封存 (CCUS)」,該項目將從碳捕捉、運輸、封存到再利用建立完整價值鏈,同時透過封存管理辦法建立場址管理與環境安全機制,並加強社會溝通,以支撐2030年減碳目標。
蔡玲儀補充,管理辦法需先定案,因此此次研商會意見將進一步彙整,包括碳封存勘查的技術面等議題,未來將逐步討論完備後,再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