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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沒有小孩,遺產一定要分給兄弟姐妹嗎?資深律師:用3方法,把財產留給真正照顧你的人

商周財富網

發布於 10月21日02:00 •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圖片來源:Adobe Firefly

「吳律師,我可以請教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嗎?」

剛在我面前坐下的陳太太,60歲上下,穿著整潔,說話很有禮貌,但語氣裡藏著一絲不安。

她微微頓了幾秒,才緩緩開口:

「我和先生沒有小孩,這幾年,我們兩個人一起努力工作、存退休金,也買了自己的房子。到現在60歲了,雖然也不能再賺太多錢了,但至少錢可以供我和先生兩個人養老。可是最近我常常在想…哪一天如果我先走了,我先生是不是要被迫跟我那些從不聯絡的弟弟妹妹分遺產?」「我和弟弟妹妹也不算是感情有多差,但就是出社會之後,大家各自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工作,之後結婚,以及爸媽在大概10年前陸續過世後,我們就沒什麼往來了。」

說到這裡,她抬頭看著我,眼神裡有無奈,也有一點害怕。

「我不是不想照顧家人,只是…這些年,他們從來沒主動關心過我。真的到了那一天,我當然希望留下的錢,是能照顧那個陪伴在我身邊,和我一起走過人生下半場的先生。」

我靜靜地聽著,點了點頭。這樣的提問,我聽過很多次,但每一次都讓我心裡一酸。因為那不是貪心的問題,而是—想被尊重、想被理解的心聲。

家人親屬,不一定還能代表「生活依靠」

民國20年施行的《民法繼承編》,設計了「特留分」制度——簡單說,就是不論立遺囑怎麼分,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保有最低保障」,就是可以分配遺產的一定比例份額。當年這樣的制度非常合理,因為那是「一大家庭同居共財、彼此扶養」的年代。父母與子女、孫子女同住三代同堂、兄弟一起經營家業是常態。

但近百年後,如今的社會早已不同:

有愈來愈多像陳太太這樣的「頂客族夫妻」無子女的家庭或單身貴族;也有愈來愈多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感情淡薄、各自生活。「為什麼我不能選擇,把辛苦一輩子的財產,全部留給真正照顧我的人?」那天,她紅著眼眶問。那一刻,我深深明白——她想留下的,不只是財產,而是一種被愛與被照顧的延續,也是一份深摯的感謝。

法律的規定有哪些?

首先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39條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是有順序的。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存在,後面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權。

再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沒有生小孩的夫妻,生存配偶要和身故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祖父母共同繼承遺產。

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3條規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5條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因此,立遺囑時,通常需要考慮到特留分的規定。

雖然違反特留分,不會導致遺囑無效,但是如果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內容,不管是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分配比例)或是遺贈,導致繼承人的特留分有被侵害的時候,被侵害特留分的人,可以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以填補其不足之數。

法律與生活的落差:3種常見的「卡關」狀況

在實務協助客戶做財產傳承的規畫時,我常遇到3種「被特留分制度卡住」的家庭狀況:

1.無子女夫妻
配偶過世後,留下的遺產必須與身故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分遺產。結果往往是,遺孀得和甚少(甚至從未)往來或不睦的親戚分遺產。

2.單身者
自己沒小孩,父母如果也已經身故,那麼兄弟姐妹將會成為你的遺產繼承人。但若多年無往來,甚至彼此不睦,遺產分配就變成一場冷冰冰的程序。並且財產所有權人本人,通常都不希望這種事情發生,筆者協助過的,多數是希望把財產留給照顧自己的人,例如哪個姪子姪女、外甥子女、好友,甚至看護。部分財產,則是捐助做公益。

3.不孝子女仍有保障
即使長期不探視、辱罵父母,只要沒被法院認可依據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喪失繼承權,就仍可主張特留分。筆者也常被身為長照主要照顧者的子女問到:「我爸媽雖然還有我照顧,所以不至於被遺棄,但是法律沒有懲罰那些不照顧不關心父母的子女的規定嗎?如果法官不認同他們的行為是對我爸媽的重大侮辱或虐待,就還是可以分遺產,這樣公平嗎?」

這些狀況,都讓人質疑:「法律,是否真的反映了現代家庭的樣貌?」

傳統與現實之間:我們該如何看待「公平」?

當然,時至距離民國20年已經過了近百年的現在,仍有少數父母,基於重男輕女的觀念,希望只把財產留給兒子或孫子,而不留給嫁出去的女兒;或是,單純的偏心,只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子女。

這樣的情況仍然存在,而在這樣的案例中,特留分確實仍有其存在價值——它在某些層面上,是為了防止偏頗、保護被忽略的家人。

也給這些家人們溫馨提醒,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方式,通常以向扣減義務人(就是財產拿比較多的人)行使表示意思為之,例如寄發存證信函,但如果對方沒有善意回應,就必須要正式向法院起訴了。而且有時效要留意「扣減權自扣減權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但隨著社會變遷,人們對「誰會照顧我」的答案,也早已改變。根據中國信託銀行發表的114年《樂齡金融白皮書》指出:男性多數回答「希望由配偶照顧」,而女性則更信任「專業看護服務」。

如此一來,財產由本人決定,多規畫留給照顧自己的配偶,或搭配「安養信託」與「意定監護」制度,甚至「特留分制度」的重新調整,把現有財產及未來遺產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不論是親屬還是專業看護——或許才更符合這個時代的需求與價值。

專業建議:讓愛與意願不被「制度卡死」

法律是底線,規畫才是智慧。我常協助客戶透過幾個方法,合法又有效地實現「財產留給想給的人」的願望,也給大家參考:

1.喪失繼承權:
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也就是繼承人(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父母都算)如果對被繼承人生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家暴或精神上都算),被繼承人生前可以立遺囑(並留下人證或物證),表達不把財產留給特定人的意願!筆者也確實協助過很多長輩,立下這樣內容的遺囑,並且也已經有透過法院判決認可的前例。

2.善用「保險受益人」制度: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也就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的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不屬於遺產,能直接留給指定的受益人。這對單身族與頂客夫妻而言,是非常實用的工具,筆者也會協助客戶做這樣的規畫。

3.提前設立信託或生前贈與,把財產給照顧我的人:
把財產交由信託管理(在信託條款中,安排贈與的信託受益人可以領款的條件)或約定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資金可以依本人意願使用。也能確保財產給出去,但給的對象要好好照顧我。

這些工具,讓「尊重個人意願」不只是口號,而能真正落實。

法律應該與時代同行

自從108年《病人自主權利法》與《民法的意定監護制度》上路後,我國已經立法者開始傾向認同—『我的事由我自己選擇與決定』,自己有權決定自己的醫療善終、生活與照護安排。那麼,對於「我死後財產該留給誰」這件事,為什麼不能有同樣的自主權呢?

特留分制度誕生於90多年前,當時的人沒想到:百年後的家庭型態、價值觀、甚至情感結構,早已完全不同。或許,是時候讓法律重新回應這個時代的聲音。

給50歲後的我們的一句話

「尊重家人的選擇,也是對生命最後階段最深的溫柔。不論是善終的決定,還是財產的安排。」而對於我們財產所有權人本人而言,與其擔心親情的糾葛,不如提早規畫、讓法律與理財的智慧,爲自己留下圓滿。

本文獲「明恩法律事務所-天使律師說故事」授權轉載,原文:特留分制度,是時候重新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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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_吳挺絹

現任明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係台灣少數擁有理財規劃顧問資格(AFP)的律師。
亦具臺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中央氣象局國賠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台灣理財顧問認證協會紀律道德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等身份,並為財經法學碩士(專長信託)。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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