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友前董事長黃文烈詐股民 二審判30年科罰金5億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康友-KY前董事長黃文烈等人涉以證券詐欺等方式,向台灣資本市場詐得鉅款,一審判黃文烈25年徒刑,併科罰金200萬元。二審今天加重改判30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可上訴。
另外,涉嫌操縱股價的同案被告前國民黨立委吳光訓判刑8年4月、三洋維士比董事陳玉蓮判刑8年10月、陳女胞弟陳和順判刑7年10月、康友前董事長陳民郎判刑7年4月。
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施景彬、江明南涉共同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內容有重大不實的康友公司108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被依證交法的會計師對於不實財務報告未予敘明罪判處2人各2年4月徒刑。
此外,二審宣判主文為黃文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3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黃文烈已扣案30萬4250美元、新台幣903萬餘元以及未扣案的2047萬6382美元及新台幣66億7735萬餘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等人之外,追徵沒收。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文烈與中國富商王命亮(通緝中)以虛灌銀行存款金額及不予揭露設定動產抵押訊息的手法,編製不實財報及公開說明書,藉由股票上市辦理公開承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向銀行詐貸,讓投資大眾買入康友股票、銀行准予核貸或接受以此公司股票設質擔保。
判決表示,黃文烈等人自康友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25日上市時起,即安排原始股東在集中市場陸續出脫其無償取得的持股予以變現,並將犯罪所得匯至海外帳戶,藉此阻斷司法機關的犯罪追查,而遂行證券詐欺、向銀行詐貸及洗錢等行為,共計取得1億9899萬餘美元及新台幣164億6856萬餘元的利益。
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黃文烈等29人。黃文烈於北檢偵查期間潛逃海外,此案提起公訴後仍未返台。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間對黃文烈發布通緝,112年6月緝獲歸案,並於113年6月間宣判,判決黃文烈25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同案被告吳光訓判刑8年6月、陳玉蓮9年、陳和順8年、陳民郎7年6月、施景彬2年6月、江明南2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編輯:張銘坤)1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