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校董會遭DQ上訴 嶺大學生會副會長覆核遭駁回
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於去年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結果被校方選舉主任「DQ」,理由是利用「非官方渠道」宣傳。他向校董會投訴,亦被裁定不成立。賴卓賢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DQ」決定,並下令進行補選。高院法官高浩文經早前開庭後,今日(4日)頒下判詞指校方決定合法合理,駁回賴的司法覆核申請,賴亦需支付訟費。法官指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方式宣傳是完全公平的做法,確保選舉公平性比個人宣傳自由更為重要。
嶺南大學發言人表示,歡迎法院的裁決結果,又指嶺大作為負責任的高等教育機構,大學有既定選舉程序就相關事宜作出公正判斷,並會不時檢視和優化相關機制,以確保與時並進,回應大學社群及社會期望。
申請人為嶺南大學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擬答辯人為嶺南大學教務長章慧芳。據申請書指,申請人在2024年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他原獲確認選舉資格。其後,賴卓賢在個人Instagram帳戶發布政綱,並將政綱印成海報,張貼於校園。選舉主任以申請人利用「非官方渠道」宣傳為由,取消他的參選資格。賴就選舉主任的決定,向校董會提出投訴,2025年獲告知投訴不成立。
申請人提出6項理據,包括程序不公、答辯人越權、誤解規章、限制言論自由、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及決定不合理。法官則逐一反駁申請人的理據,並指涉案選舉規則賦予選舉主任解釋及執行規例的權力,並要確保選舉公平。根據章則,參選人可在選舉網站發布其個人資料,以及在選舉論壇發言,雖沒有明確禁止候選人公開宣傳自己,但明確規定候選人可透過「官方渠道」宣傳。賴明顯知悉自己被DQ,亦明白所面對的投訴內容,曾向擬答辯人稱接納對他的指控屬實,亦同意違反了規定使用「非官方渠道」宣傳,故並無出現程序不公。
法官認為校方的做法並無任何不當,符合公平性要求,屬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裁定校方不涉越權。法官強調限制宣傳渠道旨在確保候選人公平競爭,無證據顯示此限制影響選民參與度,而且校方已充分考慮賴卓賢違規事件的相關論點,故駁回賴的司法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HCAL63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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