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就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立法 可參與醫療事宜及處理身後事
終審法院2023年10月底裁定,政府未有政府有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由最終命令頒布日期起計暫緩兩年生效。當局明(2日)召開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文件指當局將推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及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處理相關登記。當局建議,經登記後同性伴侶可享有醫療及處理伴侶身後事的權利及責任。有議員指,當局預料10月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將推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建議透過立法方式,讓同性伴侶可在新設立的登記機制下申請進行登記,使其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得承認。政府表示,建議機制綜合考慮了以下各項相關因素,例如香港現行的社會制度、家庭及傳統價值觀等。政府會謹慎考量,並酌情作出平衡,以免造成社會分化,影響社會和諧。
建議的機制有規定一系列權利及責任,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士可向「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遞交申請登記其同性伴侶關係。完成有關手續後,若登記官信納有關申請,便會藉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為申請人士作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以使該同性伴侶關係在法律上獲承認。
相關機制容許同性伴侶參與醫療相關的事宜,同性伴侶可享有或繼續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侶醫療事宜相關的權利,包括醫院探視、獲取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成年患者監護人、一方處於危及生命的處境時,可及時把情況告知其同性伴侶等。
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方面,同性伴侶可享有或繼續享有處理同性伴侶身後事宜的權利,包括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申請「死亡相關證明書」;領回遺體。同性伴侶亦可根據《火葬及紀念花園規例》(第132M章),向衞生署提出申請火葬許可證,將其伴侶的遺骸火化;使用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墳場、火葬場及骨灰安置所;根據《醫療(治療、教育及研究)條例》(第278章),同性伴侶可決定是否將其伴侶遺體作治療、醫學教育或研究用途。
政府表明《婚姻條例》列明婚禮「均屬基督教婚禮或相等的世俗婚禮」,意指「婚禮經舉行正式儀式,獲法律承認,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政府在擬訂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的替代框架時,須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社會傳統價值觀造成衝擊,並明確示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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