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遭終止租約 公屋租戶上訴遭拒 高院指屢錄零耗水電
居於天水圍天慈邨的小提琴女導師,早前稱房委會因18次突擊家訪均無人在家及水電用量低等,裁定她濫用公屋,單方面終止租約,她不服並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房委會決定。案件早前經開庭審訊後,高院暫委法官林展程今日(6日)頒下判詞,拒絕鄧的司法覆核申請,鄧亦須支付訴費。林官指,房委會是整體考慮了所有有關因素而作出遷出決定,並非單只考慮突擊家訪結果。法官亦認為申請人於上訴委員會所作的證供,的確有可合理地致不被信納之處,且有多次連續長時間錄得「零」耗電量及「零」耗水量。法官最終認為申請人並無任何合理理據,故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是鄧慧賢,擬答辯人是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人並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據報稱任職小提琴導師的申請人早前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她自2023年遷入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一個單位,房署自去年5月至8月的周一至周六,在早上7時至晚上9時,18次突擊家訪其單位,但均無人應門。同年8月,申請人收到房署的信件,叫她聯絡房屋署善用公務資源(專責隊伍)。她其後致電解釋她平日因工作關係及照顧家人而夜歸。但她在10月收到終止租約通知書,她其後向房委會提出上訴,惟上訴委員會於2025年1月駁回其上訴。據房委會早前於庭上稱,在法庭處理司法覆核案件期間,不收回鄧的單位。
鄧指,其公屋單位水掣失靈,她在家甚少開燈,其手機則可在工作地方充電,回家毋須充電。鄧指她要到胞妹家照顧家人,一般會在胞妹家洗澡換衫及洗衫才回家睡覺。她又指家中沒有家居電話及電視等必需品,但強調自己仍會每晚持續居住於涉案單位。鄧又稱房委會的突擊家訪調查時間未有涵蓋午夜12時至早上6時,且未在星期天作出突擊家訪,而最早的突擊家訪時段,就只有在一次周六的早上7時40分進行。鄧稱在查訪時段內的18次突擊家訪,她的確巧合不在家中,但不代表她不是經常續居住於該單位內。
不過法官認為,房委會是整體考慮了所有有關因素而作出有關決定,上訴委員會除考慮房委會的決定理由外,更考慮了鄧及其母親的作供而作出有關決定。法官認為鄧的證供的確有可合理地致不被信納之處,如她一時說有在該單位煲水,一時又說沒有。而且該單位確有多次連續長時間錄得「零」耗電量及「零」耗水量。鄧稱該單位的水掣失靈,但房委會提出水務署的信函解釋,水掣失靈並不會影響水錶讀數的準確性;耗電量低方面,法官指耗電量沒有那麼高,也不應這麼低。法官指出在查訪期間,在查訪期間,共有25個連續時段,共144天錄得「零」耗電量,並有163天錄得「零」耗水量。
鄧認為房委會有責任安排其他時間進行突擊家訪或預約家訪,但法官指房委會並沒有法定責任作出這些安排,在本案中,法官看不到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在已有的資料及證據下,不作出類似的安排是不合理。法官指要作出甚麼調查或怎樣作出調查,是行政機關的決定,法庭要考慮的是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十分不合理或有其他可被司法覆核的理由。法官最終不認為署方有關決定是錯誤、程序不妥、辦事疏忽或有缺失遺漏,拒絕鄧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AL 9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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