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訪時沒應門被指濫用公屋、收回單位 住戶司法覆核求推翻決定
2024 年,一名天水圍公屋住戶被指遇家訪時沒應門、沒每天清理信箱、水電用量低,以及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遭房委會認為屬濫用公屋,被收回單位。住戶向委員會上訴不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周三(16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合併聆訊。
申請人指,受查時段母親在深圳接受手術,她忙於照顧,而自己會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後才回家,亦沒有開冷氣的習慣,又質疑處方在她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沒安排凌晨家訪,便斷定她不在單位居住,決定不合理。
房委會一方指出,申請人在 169 天內有 163 天完全沒有用水,亦有多天零電量紀錄,綜合考慮 18 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預約家訪沒及時回覆等「一籃子因素」,認為申請人濫用公屋。暫委法官林展程押後兩個月內頒書面判決。
申請人:受查時照顧母親減少用水
平常不開冷氣、在胞妹家洗澡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鄧慧賢,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人鄧慧賢首先陳詞指,房委會調查她用水量的時段,正值她的母親在深圳接受白內障手術,她忙於照顧母親,用水量減少,後來有回復用水量。
暫委法官林展程指出,申請人不爭議她在 2024 年 8 月 22 日聯絡房委會預約家訪時,對方問她回家後是否只會煲水和睡覺,她回答「係」,但其後在上訴委員會時,她改稱因緊張才這樣回答,令上訴委員會質疑其可信性。申請人庭上重申,她當時太緊張。
申請人續指,房委會依賴單位的水電錶讀數,只是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她不在單位居住。她又呈遞 2024 年 5 月至 8 月的天文台數據,指晚間溫度僅 26 度,她不一定要開冷氣,惟上訴委員會不相信她沒開冷氣。
申請人又解釋,她在家中使用充電式燈泡,購買兩年一直毋須充電,家中亦沒有家居電話、Wi-Fi。她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由於家中沒有食物,亦沒有使用雪櫃。
申請人胞妹協助陳詞
質疑房委會拒預約家訪
申請人的胞妹協助申請人陳詞指,申請人在房委會調查期間,一直忙於照顧跌傷和有白內障的母親,又指房委會 18 次突擊家訪之中,有 14 次都是在工作時間調查,雖然申請人是自由工作者,但一般人都會在工作時間上班;而家訪的時間是早上 7 時 40 分至晚上 9 時 39 分,申請人絕對有可能在 9 時 39 分後才回家,翌晨 7 時已出門。
申請人的胞妹又指,房委會在 8 月 20 日去信預約家訪,申請人在兩天後發現信件,已立即致電房委會預約家訪,遭對方拒絕,質疑房委會透過該歷時僅 1 分鐘的電話,只問了 4 個問題,「我哋都唔知(調查緊)就已經 close 咗 file⋯⋯我哋都唔知查咗啲乜」。而在申請人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房委會沒有再安排在凌晨時分家訪;其後在上訴委員會,反而要申請人自證在單位居住,要求並不合理。
房委會:若申請人已知受查
不會再安排家訪
法官指出,假設房委會安排晚間突擊家訪,而申請人在家,她對用水、用電量少的解釋便會變得可信。房委會一方同意,若申請人能證明她晚間在家中休息,有機會影響其可信性,但重申法庭現時需要考慮的,是房委會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作出這些調查。
房委會指,在 101 天的調查當中,房委會並不知道住戶是否早出晚歸,突擊家訪時段最晚是 9 時許,不安排凌晨家訪,是考慮到安全和滋擾其他住戶等因素。雖然房委會曾在其他個案安排凌晨家訪,但該個案是因應住戶凌晨用電量增加,才作出有關安排;而發出預約家訪通知後,申請人已知正受查,不論預約家訪的結果如何,都不影響調查結論。
房委會:考慮一籃子因素
包括申請人163天沒用水
法官續關注,房委會在 8 月 20 日將信件放在申請人的鐵閘和信箱,兩天後發現無人取走信件,即使證明申請人兩天沒回家,亦不等於她非經常居於單位。
房委會一方回應指,調查時還有考慮其他證據,包括單位在 169 天內,有 163 日沒有用水紀錄,亦有多天沒有用電紀錄,綜合出入境紀錄等「一籃子因素」,並非單憑申請人兩天不在家便結案,反指申請人在上訴委員會,可以呈遞信用卡、八達通消費紀錄,證明她在該區生活,但她沒有提交。
法官一度關注,若裁定申請人勝訴,房委會將如何處理。房委員一方指,一般會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法官聽罷陳詞,押後兩個月內頒布判決書。
HCAL95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