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廈洗手間三度塗鴉煽動字句被控4罪 18歲男文員准以10萬元保釋
一名18歲青年涉嫌在尖沙嘴中港城的男廁內,3度在廁格牆壁塗鴉,包括涉煽動意圖的句子。涉案青年被控被控作出煽動意圖作為及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8月17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該被告於今早(7月31日)向高院申請保釋,最終獲法官李素蘭批准,但需交出10萬港元現金保釋及由被告父親以10萬港元作人事擔保,且須由父親或母親陪同上下課,以及不得踏足中港城等。
18歲被告梁佳樂,控罪書上報稱任職暑期兼職文員。被告在還押了約一周後今獲保釋,他除了要交出保釋金外,亦須遵守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晚10時至翌晨7時宵禁、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踏足涉案中港城、按精神科醫生建議繼續接受治療、不得作出任何具煽動意圖的陳述,並由父親或母親陪同外出包括上下課。
被告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18日、21日,3度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3座11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
他另被控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在尖沙咀廣東道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案件編號:HCCP 53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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