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館墮屏事故阿Mo申請僱員補償勝訴 賠償金額需經審訊處理
男團MIRROR於2022年舉行紅館演唱會期間發生墮屏意外,「阿Mo」李啟言等兩名舞蹈員被懸掛半空的巨型屏幕飛鍘擊中,李於目前仍然留醫。李啟言於去年2月透過法律代表入稟,向事故當日的僱主申請僱員補償,案件今(4日)於區院再訊,李的僱主並沒有派出任何代表到庭。法官羅麗萍指,被告方一直沒有任何代表應訊,且沒有接收原告的文件,認為對方明顯逃避法律責任,故在被告方缺席下直接頒令原告勝訴。至於賠償金額問題,法官認為需經審訊處理,並先待原告方存入證人誓章等,並押後至10月17日作指示聆訊。據原告方透露,李現時在海外的醫院留醫。
原告李啟言,被告是舞館有限公司,被告方並無代表應訊。據入稟狀指,身為舞蹈員的原告於2022年7月28日晚,在紅館「MIRROR.WE.ARE」演唱會表演期間,被一塊墜下的巨型LED屏幕擊中,醫學診斷他四肢癱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入稟狀續指,原告於事故時27歲,此前一年平均月入約73,720港元,由於事故對他造成嚴重致殘傷害,原告人未能即時向被告發送通知。申請人指他受答辯人僱用期間受傷,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要求被告賠償。
法官今表示,本案由事發至今已有3年,原告方已多次以不同方式向被告方呈遞文件,但至今仍未收到任何回應,認為被告有很大嫌疑在逃避責任,且違反法庭於上次頒下的限時履行命令。法官最終決定在被告方缺席下直接頒令原告勝訴,被告方須負上法律責任,並須支付訟費。至於賠償金額方面,法官認為需要經過審訊再作評估,而被告方早於勞工處傳票聆訊時,承認是原告的僱主,因此毋須爭議僱傭關係,餘下的議題是原告在事發前的收入、醫療費用及照顧賠償,需要原告於證人陳述書交代,然後便可排期審訊。
法官續指,希望原告證人陳述書能清楚交代上述議題,屆時出庭作證便毋須重新交代,可採納證人陳述書內容。據原告方透露,除了原告的證人陳述書,亦可能會提交其父親的口供,而原告現時正在海外的醫院留醫,因此索取指示需時,希望毋須再延期。法官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作指示聆訊。
案件編號:DCEC 33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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