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遭箍頸後留院不治 死因聆訊因黑雨押明日再訊
的士司機陳輝旺於2012年被警員拘捕時,疑遭警員箍頸凌空拉上警車,陳於留院一個月後不治離世。死因庭自上月初開始就陳輝旺死亡一事召開死因研訊,原定今早(29日)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繼續引導陪審團。聆訊原定於上午9時半開始,各法律代表、家屬及陪審團均已列席,不過天文台於9時10分發出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司法機構則於上午9時29分發公告指原排期於9時10分後的聆訊會延期。周官最終表示,今日不適宜繼續聆訊,案件押後至明天(30日)再訊。預計周官於明天完成引導後,陪審團將退庭商議裁決。
是次研訊對象是死者陳輝旺(終年65歲),他於2012年12月12日在伊利沙伯醫院身亡,是次聆訊有陪審團參與。死者兩名女兒列席,利害關係方包括警務處、消防處、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警員林偉榮、警員馬振康及警長羅偉民。死因裁判官周至偉於昨日(28日)開始引導陪審團,他指是次研訊的證供支持5個死亡結論選項,分別是「非法被殺」、「死於意外」、「死於不幸」、「死於自然」及「死因存疑」。
就「非法被殺」方面,陪審團須採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達致裁決,即要達到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假如此死亡結論不適用,才需考慮其他結論。如陪審員不能肯定事主頸傷與其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則毋須考慮「非法被殺」,如相反便須進一步考慮其他事項。「死於自然」則是無他人干預之下,自身出現可致死的病況,本案事主因頸傷導致四肢癱瘓,故陪審團需考慮其頸傷與肺炎有否因果關係,若然沒有,可裁定「死於自然」,若果相反,則可考慮「死於意外」或「死於不幸」。若不能在證據上裁定上述結論,則要裁定「死因存疑」。
案件編號:CCDI 4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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