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原判囚5年3月 港超聯前門將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曾效力港超聯球隊的門將葉嘉宇,2021年駕駛私家車接載剛認識不久的17歲處女到大潭後,涉嫌在車上強姦對方。葉否認一項強姦罪,經高院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5年3個月。他不服定罪,向高院上訴庭提申請上訴許可被拒,他再於上訴庭3位法官席前提上訴,上訴庭今(19日)頒下判詞,裁定葉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上訴庭指原審法官並沒有就上訴人可能真誠並錯誤相信事主同意性交向陪審團給予指引,屬重大不當。
28歲的上訴人葉嘉宇,任職足球員。控罪指他於2021年3月11日,在大潭強姦當時17歲的女事主X。據19歲的X在審訊時供稱,案發前5天,在小西灣海邊與朋友們聊天散心時,認識在該處釣魚的申請人。案發當晚,申請人約她食晚飯,並駕車接她到西灣河太安樓買食物,又稱要找「靚啲嘅地方」用膳。X以為會到附近的小西灣海邊,申請人卻駕車至大潭,結果在車上遭申請人強姦,並遭奪去其初夜。及後申請人要求X替他口交,X稱因「想快啲完成呢件事」,最終亦有替申請人口交。
原審時辯方抗辯理據指X與上訴人的性行為屬自願,僅涉及手指插入陰道及口交,X未有明顯反抗,於事後行為亦異常平靜。上訴庭指X的證供顯示她對事件存在不確定性,包括上訴人的陰莖有否插入其陰道,特別是其言行可能令上訴人誤以為她同意。雖然上訴人沒有作供,但X的證供提供了真誠但錯誤相信她同意性交的證據基礎,惟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指引,只就上訴人是否鹵莽行事作指引,屬重大不當,影響陪審團對「犯罪意圖」的考慮。上訴庭亦否決以非禮罪等作替代定罪,因是否同意的問題同樣適用。上訴庭強調並非質疑X的誠信,但須考慮上訴人是否獲公平審訊,故最終裁定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C 18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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