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丹娜絲風災特別條例經費600億 明年底前執行完畢加速重建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600億元,補助經費為專款專用,地方政府不得移作他用。為加速重建速度,除電力、通訊系統和水利設施於116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外,其餘施行至115年12月31日止。
為落實災後復原重建經費專款專用,民眾黨團提案新增「黃偉哲條款」,避免災區復原經費遭不法挪用。三讀條文明訂,「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為避免掛一漏萬,三讀條文所定災區,於說明欄明定受災縣市。其災區復原重建九大項目包括農業設施、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自來水及瓦斯燃氣設施、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辦理復原重建項目發給津貼、補助、救助、慰助金、工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為因應災區重建工作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一部分,並送立院備查。中央政府補助地方執行機關之經費,地方執行機關應依補助之目的及項目支用,不得移作他用。
三讀條文也明定,中央各部會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兩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畫。主管機關應設置資訊網站專區,提供便於搜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按月定期公開所定災區及辦理復原重建項目發給補助、津貼、工資等相關事項執行進度及內容。
本條例及特別預算施行時間,三讀條文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至115年12月31日,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水利、電力和通訊)施行至116年12月31日;施行期間屆滿,若須延長得經立法院同意。
另通過附帶決議,由於現行災害救助法規,對於淹水戶的補助金額普遍偏低,因此針對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不受一門牌一戶計算,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除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發放救助外,依本條例每戶發給2萬元;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戶發給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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