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北投加賀屋泡湯溺斃 家屬求償527萬...失敗原因曝
北投日勝生加賀屋溫泉飯店先前發生一起溺水意外,一名年近78歲的林姓老翁在大眾浴場泡湯時意外身亡。其家屬認為飯店管理與設施存在疏失,提告求償527萬餘元,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業者已盡到合理安全義務,判決家屬敗訴。
有旅客發現林翁在池中長時間未動,經確認無呼吸後立即呼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2023年4月3日林翁與子女等7人入住加賀屋飯店,家人前往湯屋區,他則獨自進入4樓男性大眾浴場。當日下午6時25分許,有旅客發現他在池中長時間未動,經確認無呼吸後立即呼救。飯店員工與現場顧客合力將林翁拉出池外,清理口鼻嘔吐物並進行CPR,並於6時28分報案。救護人員6時34分趕抵現場,約6時58分送醫,惟急救無效,於7時43分宣告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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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相驗死因為「窒息」,先行原因為「泡溫泉溺水」,死亡方式屬「意外死」。林翁子女事後認為,飯店並未善盡管理責任,提出多項缺失,包括未能有效使用急救鈴與AED、池邊缺乏足夠扶手、通風不良、未張貼注意事項、也未詢問顧客年齡與健康狀況,更未派員巡查或配置急救人員,且報案延誤,導致父親錯失黃金救援時間,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提告,請求損害賠償共527萬7,335元。
法醫相驗死因為「窒息」,先行原因為「泡溫泉溺水」,死亡方式屬「意外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對此,飯店則辯稱,館內早已設有警示標語、緊急拉繩與池邊扶手,場內為半開放設計並有抽風設備,當日均正常運作;4樓櫃檯後方亦有AED。事發後員工立即施作CPR並報案,救護人員於10分鐘內到場,過程並無延遲。飯店並強調,依現行法令,業者無須配置救生員或定時派員巡視大眾池,以免影響顧客隱私,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調查後認定,浴場入口及場內均有警示標語與急救拉繩,並與櫃檯連線;池邊設有扶手,場內通風良好,櫃檯也備有AED,員工多數受過CPR與AED訓練。事件發生後,飯店約5分鐘內完成報案,救護人員10分鐘內到場,並無遲誤。
法院調查後認定,浴場入口及場內均有警示標語與急救拉繩。(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官指出,現行法令並未要求業者必須派員定時巡視或配置救生員。整體而言,飯店已提供依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所能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盡到警示、維護及救護義務,因此駁回家屬的全部請求與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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