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萬華遭解職!中配怨放棄國籍「窒礙難行」 梁文傑:沒人申請過
即時中心/顏一軒、魏熙芸報導
前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有中配抱怨,要返回中國放棄國籍「窒礙難行」。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今(7)日引述「兩法」說明,《兩岸條例》規範前段參選資格,該會依該法行事;至於《國籍法》第20條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主要針對就職後所需條件執法,目前要需解決中間的矛盾;他並透露,儘管中配一直說無法放棄中國籍,但實際上並未有人真的去申請過,應該先試試看。
今日下午16時,陸委會召開例行記者會,由梁文傑針對時事議題接受媒體聯訪。記者提問,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而被撤職,想請教在撤銷職務之前,政府有無提供可以用「具結」方式作為證明選項;另,有人反應要回到中國申請放棄國籍「窒礙難行」,請問目前有無擔任公職的中配完成此程序?
對此,梁文傑解釋,此問題牽涉到《兩岸條例》與《國籍法》間的關係,前者只規定入籍台灣10年後,可選公職,但之後《兩岸條例》沒有其它規定;至於《國籍法》第20條則規定,當選以後1年內若有雙重國籍者,應放棄外國國籍。他並重申,《兩岸條例》是規定參選資格、《國籍法》則規定就職所需的條件。
梁文傑說明,內政部目前是依《國籍法》第20條在執法,這些中配參選公職,雖然其實她們一直在陳情,「但是到目前為止,我並沒有看到說她們有真的去申請放棄中國籍,因為她可以根據中共的《國籍法》去申請放棄中國籍,但似乎沒人去這麼做過,她們只是一直說沒有辦法放棄,但沒有人真的有去申請過」。
至於能否放棄,梁文傑強調他不知道,但沒人真的去申請過,「沒人申請過,但卻一直說無法放棄,這未必是一個好的做法,應該是先去試試看」;另,在此問題上面,梁文傑進一步闡述,《國籍法》與《兩岸條例》分別規定「前後段」,中間有人認為有矛盾的部分要如何解決?以陸委會而言,只能依照《兩岸條例》行事,內政部則是《國籍法》的主管機關,亦是依該法行事。
他說,「我在記者會曾多次講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算不算國籍?很多人認為它不是,但是對我們政府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是存在,它也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你說中華民國的國籍不是國籍是很奇怪的,而且國籍跟我們政府『承認、不承認』沒有關係」。
舉例而言,梁文傑指出,如果某人有北賽普勒斯的國籍,現在全世界只有土耳其承認該國,但按照我國的《國籍法》,還是得放棄,這跟台灣承不承認這個國家是沒有什麼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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