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來台依親要交「放棄中國護照」證明 陸委會:可採誠實「具結」方式
Newtalk新聞
內政部日前預告大陸人民在台灣地區的依親居留許可辦法,未來要繳交「放棄中國護照」的證明,但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說,我們的憲法是一、中兩區的架構,要如何放棄憲法不承認的護照?大陸委員會副主暨發言人梁文傑今(7)天在例行記者會對此表示,陸籍人士若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上市、原籍證明,然後也不得領用大陸的護照,但過去30幾年來,針對護照部份不容易執行,因為大陸人民拿護照的比例大概只有12%,兩岸人民往來時,其實我們都不使用護照,我們是用台胞證、大陸人民來台用大通證,未來也可以用「具結」的方式,但要誠實若一旦被捉到,當初給的定居身份就可能會有出現問題。
梁文傑說,兩岸條例本來就有規定陸籍人士如果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不得領用大陸的護照,但在過去30幾年來,我們一般都是要要對方提出除去戶籍的證明,確實對護照這一點不容易執行,因為大陸人民拿護照的比例大概只有12%,兩岸人民往來時,其實我們都不使用護照,所以大陸人民來台時,他是拿我們發給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往台灣通行證,但現在有人提出疑義,就是說為什麼我們不執行護照的部分,所以我們就是修訂相關規定,未來你必須提出沒有領取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書,但如果你沒辦法提出這個證明書,或是你本來就沒有護照,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具結的方式處理。
梁文傑強調,陳玉珍委員所講的是我們不承認大陸護照,實際上,護照就是大陸所發的公文書、是對岸政府所發的公文書,就跟結婚證書或法院判決書是一樣的,是代表公權力的證明文件,譬如海基會每天都在驗證大陸地區所發的公文書,類似結婚證證書、法院判決文書、身份證明文件等,這些都是海基會每天在做的業務,我們並沒有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只是兩岸互相往來、通關時,互相都不使用護照,我們是用台胞證,大陸人民來台用大通證,只是這樣而已,所以陳玉珍講的這個狀況是對目前的實務作法的誤解,整件事就是一個行政規定的修改,但不會影響到大多數人的權利,跟什麼台獨根本也毫無關係
梁文傑指出,1992年有兩岸條例以來,這個條例一直都寫在裡面,只是護照的部份在執行面確實會碰到一些困難,但法律上又有這個文字,所以我們就是修改相關規則,但若你真的要入籍台灣,你真的拿不到對岸發給你的沒領取護照證明文件,就用內政部的做法,未來會採用具結的方式表示你沒有領用大陸護照,但必須誠實具結,如果你取得台灣身分後,被發現你用大陸的護照來往其他國家或是回大陸,當初給你的定居身份就可能會有出現問題。至於對岸會不會發給這個沒領取護照的證明,目前並沒有,我們沒有看到相關的實例,所以我們才會提供「具結」這個方便的做法,但具結一定要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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