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約喝酒!台中男送醉女回家伸狼爪 下場出爐
防人之心不可無!台中一名男子壯壯(化名)與一名女性朋友花花(化名)認識3年左右,某次兩人喝酒後,他趁著對方喝醉時伸出狼爪,對此,台中地院做出判決,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壯壯與花花為相識約3年的朋友,2023年3月間兩人相約至台中市沙鹿區某酒吧飲酒,當日清晨返抵女方租屋處休息。壯壯見對方酒後入睡,竟萌生歹念,先伸手進入對方衣內觸摸腹部、胸部、臀部、大腿、臉部與私密部位,甚至親吻其臉頰與唇部。被害人雖因遭碰觸醒來,仍未立即反應,壯壯便進一步在如廁後再度返回床邊,自後環抱對方,並隔著衣物及伸手入褲對其臀部與私密部位撫摸。
判決書指出,壯壯與花花2023年3月間相約至台中市沙鹿區某酒吧飲酒。(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直到壯壯企圖扯下褲頭時,被害人抓住褲頭並翻身表示抗拒,壯壯才停止行為。花花事後不甘受辱報警,經調查後檢方認定壯壯涉犯乘機猥褻罪提起公訴。
花花事後不甘受辱報警,經調查後檢方認定壯壯涉犯乘機猥褻罪提起公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審理時,壯壯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證述、對話紀錄、性侵害通報與調查表等資料佐證,認定其罪嫌明確。法官指出,壯壯利用被害人熟睡無力抗拒之際實施猥褻行為,侵害對方性自主,造成其心理創傷,行為實屬不當。雖其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獲原諒,最終依《刑法》第225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7月。法官並指出,該案屬行為密集、犯意一貫,評價上應視為接續犯,合併論罪為單一乘機猥褻罪處理,較為妥適。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最終依《刑法》第225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7月。(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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