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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網紅要繳營業稅了 符這4條件需辦稅籍登記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只點符合4大條件,就要辦理稅籍登記,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圖/記者顏真真攝)

[NOWnews今日新聞] 網紅要課稅了!財政部今(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境內網紅只要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辦理稅籍登記,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即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指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台簽訂合約,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四方連結的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

為明確是類交易的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相關規範,主要有2大重點,除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的要件,還有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的課徵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

另外,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認為,上述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的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才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的交易。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台判斷之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

至於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此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今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這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的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籲請網紅及平台應配合辦理,若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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