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京華城為「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
Newtalk新聞
針對醫師蘇偉碩於今(18)日民眾黨團記者會批評監委林盛豐、蘇麗瓊於2024年1月16日京華城糾正文,兩人今日傍晚發出新聞稿表示,依台北市土管條例規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之限制。
監委表示,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日公告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案,創設「韌性城市貢獻」等三項獎勵項目,核給20%容積獎勵(「商三」容積率560%×20%),不僅牴觸上位法規「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台北市土管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之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之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之間亦屬失衡,難認有該府宣稱之所謂「對價性」,均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3年1月16日通過糾正案,惟台灣民眾黨於114年8月18日召開記者會,對上開糾正案容有諸多誤解之處,提案之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特予澄清如後,以正視聽。
監委表示,糾正案僅係糾正「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監察院尊重法院就公務員「個人」刑責審理。
監察院所糾正的是「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為對象,是以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並非上述糾正範圍,而是屬於法院的職權,監察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完全尊重法院之審理權限。
監委表示,本件糾正案係經嚴謹監察調查程序並基於明確事證,依法提出。
本件京華城原址容積獎勵違失糾正案,係監察院經過調卷、函詢與約詢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相關人員、諮詢相關專家學者等調查程序後,依照憲法第96條、第97條及監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所提出,程序嚴謹且有明確事證。
監委表示,台北市政府於監察調查過程中已詳實說明應適用台北市土管條例之規定;被糾正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後,亦已提出具體檢討改進意見。
台北市政府前於該院調查過程中已詳實說明:「本案受質疑容獎20%不是都更案件,但是卻依據都更法令,而有土管專章(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卻不去用,給獎勵後對於地區的回饋不成比例,一定有檢討之必要。」內政部亦表示:「容積獎勵按理說都要由法律來明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章已明定容積獎勵規定,如有新增容積獎勵項目需求時,台北市政府允應通盤整體考量城市容受度和需求,循自治條例修正程序辦理。」而且台北市政府經糾正後,也已提出檢討改進意見在案。
關於台灣民眾黨於114年8月18日召開記者會,以「司法打手圖利誰」影射上述糾正案,監委回應:
一、 都市計畫法第22條僅規定細部計畫應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事項,完全無容積獎勵之相關規定,所以該條文當然不是各縣市都委會可用來創設核給容積獎勵的法令依據。
二、 容積率(含容積獎勵)核給,原則上是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在不違反中央法規之下,容積率(含容積獎勵)仍應依「各該縣市」之自治法規核給,自不得託言所謂「雙軌制」,而認為容積率(含容積獎勵)可毫不受地方自治法規之規範。
三、 依台北市土管條例規定,「第三種商業區」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簡稱容積獎勵專章)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之限制,且該自治條例亦無賦予台北市都委會額外核給容積獎勵之空間(按台北市土管條例25條原文:「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表列:商三容積率不得超過560%)」,此與新北市(註3)等其他縣市規定條文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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