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輩子僅見過幾次 完全沒聯絡!孩子不養老北剛好而已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指控,父親在2004年認領他,並約定由父母共同監護,但父母並未結婚僅是情侶關係,分手後就沒再聯絡。母親生下他後,交由外祖父母扶養照顧。父親長年無穩定工作,他印象中僅在國小三年級前曾見過父親1次,之後未再見面。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同意酌減孩子對於他的扶養義務。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5歲,於2024年因為腦出血,現在臥床插管且意識呆滯,由社會局安置於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每月安置費用3萬2000元,且阿國並未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在最近1個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有汽車2部,財產總額為0元,堪認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權利。
孩子的母親到庭證稱,孩子出生時體重不足待在保溫箱,出院後就把他送回老家,她與阿國是男女朋友交往十多年,分手時孩子大概是讀國小一年級或二年級,他與阿國都沒有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因為她當時腳受傷而沒有工作,平常她與阿國也沒有與孩子聯絡。
法官考量,阿國在孩子成年前未曾扶養照顧,僅與孩子見過幾次面,就音訊全無也未曾關心,孩子的生活照顧及扶養支出均仰賴外公、外婆協助,阿國全然未曾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
法官審酌,孩子從未感受到阿國的父愛,阿國所為,顯然對孩子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由孩子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他對於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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