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肝名醫陳堯俐涉仲介器官移植 繳罰金500萬元換免入獄
國內肝臟移植外科名醫陳堯俐涉嫌夥同生物科技公司人員,居間介紹患者到大陸醫院進行換肝臟和腎臟移植手術。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陳堯俐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罰金50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1466萬元。
夥同陳堯俐介紹病患到大陸醫院移植肝臟、腎臟的黃孟鈞、楊岱霖、林芳蘭等生物科技人員和廠商,分別被判刑1年7月至1年10月不等,都緩刑5年,罰金12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不法所得85萬元至330萬元都被沒收。另協助地下匯兌移植器官費用的洪文村,被判刑6月,緩刑5年,沒收不法所得1萬4292元。
判決書指出,陳堯俐在彰化基督教醫院執業期間擔任換肝治療團隊主治醫師,先後結識生物科技人員黃孟鈞、黃的妻子楊岱霖、醫療業務林芳蘭、到彰基接受胃切除手術的台商洪文村。
陳堯俐因醫學交流,結識中國湖南省「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因此居間介紹認識黃孟鈞、楊岱霖夫婦,民國97年間陳堯俐與黃孟鈞仲介病患至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移植肝臟,病患後來死亡。陳堯俐民國101年6月間,與林芳蘭仲介病患到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進行肝臟移植手術,手術失敗致病人當場死亡。
後來陳堯俐與黃孟鈞、楊岱霖夫婦共同仲介國人前往中國山東省青島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肝臟與腎臟移植,從中收取仲介費用,肝臟移植總計需費500萬元至750萬元不等,腎臟移植總計需花費300萬元至350萬元不等,由黃孟鈞提供金融帳戶或交付現金方式收受病患匯款或支付的款項,再由楊岱霖居間聯繫病患與青島大學附設醫院的移植專科醫師,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陳堯俐有時會前往中國的手術室內進行指導。
彰化地院審酌,陳堯俐等人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章,惟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復已將本案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應可認經此刑事追訴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彰化地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考量他們在本案的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的規定各諭知緩刑5年。
復為督使他們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觀念及行為的偏差,避免再度犯罪,另令他們在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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