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何姓女律師涉替詐團通風報信遭羈押禁見 抗告成功發回地院
台南市何姓女律師涉及詐欺案,被視為詐欺集團共犯,經檢方向法院聲押禁見,台南地院認何女以律師身分為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律師,顯然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又利用陪偵機會偵查秘密並洩漏,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而裁押禁見,何女提抗告,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裁定以何女經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卷附事證,認她涉犯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非公務員洩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而何女辯解與同案被告及告訴人相互矛盾,且就是否擔任該公司法律顧問前,是否有進行查核該公司營業內容等節辯稱非授權期間,顯然避重就輕、及告訴人將購買翡翠款項交給何女,且於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中就何女身形、講話方式等指證歷歷。
參以現今網路資訊發達及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特性,若令何女交保在外,非不得透過手機或電腦所載通訊軟體與其他共犯或證人進行聯繫,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並說明何女以律師身分為詐欺集團擔保,並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律師而有悖律師倫理規範。
又何女利用陪偵機會取得其偵查秘密,並洩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使幕後詐欺主謀逍遙在外,助長詐欺集團實施犯罪,犯罪情節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危害,因而裁押禁見。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以何女「有事實足認」有滅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等理由,所為逕以何女否認犯行、所述與同案共犯不一、告訴人指訴歷歷及現今網路便捷、通訊具便利性等,為認定被告有勾串、滅證惟一論據。
而客觀事實上何女如何與共犯及證人勾串云云,未予審酌載明。且補具理由書均屬對何女否認犯行辯解有所質疑,並採為認定何女犯罪嫌疑重大理由,並不足釋明何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裁定所稱檢察官質疑何女同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及告訴人律師而有悖律師倫理規範,利用陪偵機會取得同案被告偵查秘密,並洩漏偵查內容及進度予詐欺集團上層幹部,雖有可疑,何女縱矢口否認犯行,也屬其否認有涉此部分犯罪利己辯解,均非屬本案認定何女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具體「事實」。
原裁定遽認何女有羈押原因,所憑理由尚有不足,難昭折服。自仍有進一步究明必要,因而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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