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聲請行使罷免投票遭駁確定 法院:未達重大損害
今天(26日)是立委罷免投開票日,在押的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聲請假處分可行使罷免投票,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指出,難認柯文哲受憲法保障的罷免權遭實質剝奪而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裁定駁回確定。柯文哲妻子陳佩琪今天上午現身投票所,她表示過往投票都有柯文哲相伴,今年獨自前來感到沮喪遺憾。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依《選罷法》第89條準用第17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投票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現行法制下,除投票所工作人員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例外於工作地投票所投票外,選舉人均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柯文哲是因受刑事另案羈押而無法自行至其戶籍地投票所投票,立法者既未規定其得以其他方式投票,因此難認柯文哲受憲法第17條保障的罷免權遭到實質剝奪,而發生重大的損害或急迫的危險。
新聞資料表示,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有關如何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仍應由實體法規範形成,尚無從由法院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式預為介入。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柯文哲並未能釋明具有本案請求所爭執的公法上請求權存在,審酌柯文哲因未准定暫時狀態處分,如行政訴訟勝訴所生損害,與台北市選委會及台北看守所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益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本件尚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柯文哲的聲請,並無違誤。柯文哲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件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北院認定,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日前裁定柯文哲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柯文哲聲請假處分主張,依《選罷法》規定其具選舉權,請求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及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准予柯文哲以適當方法完成第11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區域的投票,包括設置監所投票所、通訊投票或戒護前往指定投票所等3種方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上午裁定駁回。柯文哲的委任律師蕭奕弘昨天下午遞狀提出抗告,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陳佩琪上午在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民眾黨台北市議員張志豪陪同下,現身位於金甌女中的投票所。她受訪表示,這幾個月台灣社會遇到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分裂與對立,她希望能快一點結束,大家能夠真正面對國家的危機和問題,不要再糾結這種製造分裂與對立的活動。
談及近日去旁聽看柯文哲出庭,陳佩琪說,一場官司造成嚴重的社會對立,相信很多人不願意看到。以前她來金甌女中投票時都有柯文哲陪伴,今年是第一次單獨一人來這地方,她感到沮喪遺憾;還好有羅智強陪同她過來,柯文哲常說他與羅智強有共通特質,在逆境時能勇敢面對、生存得很好。所以雖然柯文哲今天沒辦法陪她投票,但有羅智強陪同亦稍感寬慰。
談及北高行駁回柯文哲聲請罷免投票,陳佩琪表示,裁定理由稱若讓柯文哲出來投票會影響公益,這句話應該要改一下,應該是會影響到執政黨的利益,而不是公益,她也對裁定結果感到強烈不滿並表達抗議。
媒體詢問是否會看開票?陳佩琪說「不會」,假期是她整理家務、洗衣做飯的時間,不會有特別活動,她也沒有打算從事政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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