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重大車禍釀3死12傷偵結 78歲駕駛涉殺人罪因死亡不起訴
新北市三峽區5月19日發生重大車禍,造成3死、12輕重傷,死傷者大多為學生,引起社會關注。新北檢今天(14日)偵結,肇事余姓男子駕車時速破百、未踩煞車,且其長年居住出入案發區域,應熟悉周遭環境,卻仍高速行駛肇事,認定余男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但因余男已死亡,依法為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指出,78歲余姓男子於當天下午1時許,駕車自苗栗縣老家北上返家,於同日下午4時3分25秒於三峽區學成路與國成街交岔路口左轉時,左前輪不慎撞及中央分隔島頭端導致前進受阻,倒車時推撞後方車輛。
余男推撞肇事後未停車處置,反而違規左轉駛入國成街,先擦撞右側騎腳踏車吳姓男子,再於國成街與國光街交岔路口闖越紅燈,一路撞擊停等紅燈的機車騎士及行人穿越道上多名行人,直到撞上復興路132巷與復興路口中央分隔島才停下,共計造成3死、12傷,被告余男經送醫急救,仍因後續併發多重器官壞死及敗血症,於5月31日宣告死亡。
檢察官偵查,被告所駕駛車輛機械無異常,油門及煞車也無遭腳踏墊或外物妨礙,導致無法安全駕駛情形,被告並無服用酒類、毒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其罹患的病症及生理變化不足以影響被告意識。
檢察官認為,余男案發時意識清楚,案發前行車路線正常,並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亦屬正常,且具有駕駛車輛的能力無虞。
檢察官再分析被告案發時駕駛行為,經鑑定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器影像,估算被告駕車速度曾高達時速104.6公里,並有具體向右閃避再往左駛回車道中央等持續操控方向盤駕駛行為,全程僅有車內音樂聲,未聽聞被告所發出的人聲,且未有煞車動作。
檢察官審酌,被告長年居住出入案發區域,對周遭環境及行進路線車道窄小,車輛、行人往來眾多等狀況應知之甚詳,案發時段為附近中小學生下課時間,若高速行駛極可能肇致公眾用路人及放學學生高度危險等情形,卻仍以超過100公里時速高速行駛。
於發生第一次衝撞後,仍未見余男有任何煞車跡象,足見被告對駕車技術或有把握,卻存有若真發生人命死傷,亦不以為意的心態甚明,故足認定被告於案發期間,已萌生對於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結果有預見認知,卻放任其發生之殺人不確定故意,最終造成本案3死12傷憾事。但因被告死亡,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之處分。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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