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宏恩醫院龍安分院事件 監院促3機關檢討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8日電)監察院今天說,台中宏恩醫院龍安分院病患疑遭性侵,醫院未依法即時通報;另還發生林姓護理佐理員毆傷受監護處分人事件。因此促請台中市政府、衛福部、法務部檢討改進,並請行政院積極推動多元處遇的監護處分與防制酷刑機制。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委員王幼玲、紀惠容指出,龍安分院於民國111年6月得知收容病患(A女)疑遭同院男性病患性侵,卻未即時保存相關證據,也未通報,只隔離當事人及聯繫家屬說明,以女方生理狀況較佳判斷為雙方合意行為。直到A女後來自行向113保護專線通報,因事隔近半年,證據不足,檢察官最後為不起訴處分。
監委說,台中市政府在A女通報後雖派員調查及主動告發移送警方偵辦,但未追究龍安分院違反責任通報的行政責任,且於111至113年精神醫療業務輔導評鑑相關項目,仍核給該院優良考評,顯然未落實督導責任。
針對林姓護佐毆傷受監護處分人楊男。監委調查指出,楊姓男子是由彰化地檢署委託龍安分院執行監護處分的受處分人,施暴的林姓護佐雖由龍安分院聘僱從事病房戒護工作,但未經戒護管理審核及訓練,且有傷害前科及易怒性格,執行職務時採取恐嚇、拳打腳踢等方式對待楊男。彰化地檢署雖有按月視察並與龍安分院建立聯繫機制,但卻未能防範或即時處理暴力事件。
監委表示,保安處分執行法明定,監護處分應針對不同類型個案建立執行監護處分的適當處所,以「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等原則,視受處分人狀況給予不同措施。但修法超過4年,除部分司法精神病房啟用外,其餘司法精神病院、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仍在規劃中,導致各地檢署自行尋覓監護處分場所的困境依然存在。
監委呼籲,法務部及衛福部應檢討實務運作情形,研議將精神醫療機構及保安處分執行場所納入「防制酷刑機制」,透過定期、不定期及系統性訪視,全面檢視各項程序規定及建立預防機制,避免病患及受監護處分人遭受不人道懲罰。而「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未完成國內法化,行政院應加速推動立法。(編輯:林興盟)1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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